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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財政部頒佈《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資料更新時間:2018/12/11
關鍵字: #大陸投資 #中國投資 #會計 #會計主管 #代理記帳 #代帳人員
  1. 大陸財政部於12月6日修正頒佈《會計人員管理辦法》並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此辦法所稱「會計」是指從事相關〝工作項目(除會計外,尚包含出納、稽核、會計主管等人員等)〞而非單指會計一職。
  2. 如遭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同上,廣義認定)工作。
  3. 大陸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各地區會計人員與會計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看來仍會進行。延伸閱讀:低價代辦大陸公司設立、代理記帳
  4. 以下為《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全文;

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明確會計人員範圍和專業能力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8年12月6日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於會計人員

第三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四條 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單位應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許可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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