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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務院頒佈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復》



資料更新時間:2019/10/25
  1. 大陸國務院於10月17日頒佈同意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日),解除長久以來舊法(45日)通知時間過長的困擾。
  2. 原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面通知 ,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會議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

      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公司。

      書面通知和書面回覆的具體形式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年會,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5%以 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應當將提案中屬於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時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1/2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的公司應當於5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3.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事項規定的批復》

國函〔2019〕9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於調整適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等規定的請示》(證監發〔2019〕7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股東提案權和召開程式的要求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國務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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