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面通知 ,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會議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
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公司。
書面通知和書面回覆的具體形式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年會,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5%以 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應當將提案中屬於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時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1/2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的公司應當於5日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