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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關於精簡外匯帳戶的通知》兩項外匯作業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9/10/30
  1. 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0月23日頒佈兩項新規定對既有外匯管理措施進行精簡、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兩項規定中《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針對跨境貿易、轉投資現行操作放寬並即日起實施*;《關於精簡外匯帳戶的通知》則整合20類外匯帳戶並自2020年2月1 日起實施,《通知》中已廢止的外匯帳戶不再新開。
  2. 《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整理重點:
    • ①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為信用良好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時,自主優化業務辦理流程。外匯局已於2019年初在粵港澳大灣區、上海、浙江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此次改革將試點地區擴大至條件成熟的其他地區(上海、天津等12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及福建省、浙江省、江蘇省、深圳市、寧波市等地區),並將試點業務範圍從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擴大至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 ②簡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貨物貿易收支手續。允許年度貨物貿易規模在20萬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不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據估計此政策將惠及支付機構95%以上的跨境電商企業客戶,外匯局、銀行將利用科技手段查驗貨物貿易收支真實性,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 ③取消企業向外匯局報告業務初期進出口與外匯收支對應情況的要求。
    • ④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簡化出口收入入賬手續,企業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外匯結算賬戶或結匯。
    • ⑤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即是所有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資本金依法依規在符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以及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情況下,進行股權投資。
  3. 《關於精簡外匯帳戶的通知》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部分外匯帳戶進行清理整併,以進一步減少帳戶種類。《通知》中已列出將廢止的外匯帳戶不再新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發佈日期:2019-10-25 文 號:匯發〔2019〕2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水準,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外匯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場主體合規辦理外匯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

擴大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地區,在粵港澳大灣區、上海和浙江試點的基礎上,支援其他地區按規定開展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簡化進口付匯核驗等試點業務。

實施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符合條件審慎合規的銀行為信用良好的境內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時,可根據“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辦理。推進服務貿易付匯稅務備案電子化工作,以資訊共用方式實現銀行電子化審核。

二、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

在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依規以資本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接收相應資金

三、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

允許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下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其資金使用應當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試點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管控試點業務風險。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

四、放寬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使用限制

取消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對價款時,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入和結匯使用手續

放寬外國投資者保證金使用和結匯限制。外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或從境內劃入的保證金,在交易達成後,可直接用於其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等。取消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的限制,允許交易達成或違約扣款時將保證金直接結匯支付。

五、簡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貨物貿易收支手續

支付機構或銀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20萬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於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下簡稱名錄登記)。外匯局依法對免於辦理名錄登記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六、改革企業外債登記管理

取消非銀行債務人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管理要求,非銀行債務人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符合條件的外債註銷登記。取消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的時間限定。

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試點地區非金融企業可按淨資產2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非金融企業可在登記金額內自行借入外債資金,直接在銀行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購匯等手續,並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七、取消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數量限制

取消“每筆外債最多可以開立3個外債專用賬戶〞、〝每個開戶主體原則上只能開立1個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每筆股權轉讓交易的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1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等限制,相關市場主體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開立多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但相關賬戶開戶數量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八、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業務報告方式

取消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業務的要求。外匯局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可疑的輔導期企業開展重點監測和核查,並規範分類管理。

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實現網上辦理,無需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貿易主體不一致特殊業務除外)。

九、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

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對於企業未開立待核查賬戶的,銀行按現行規定審核後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按現行規定需向外匯局提交待核查賬戶收入申報單的,企業可免於提交

十、便利企業分支機構名錄登記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變更和註銷名錄登記手續,按照現行企業法人要求辦理,提供自身《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但無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十一、推進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

按照風險可控、審慎管理的原則,允許試點地區擴大參與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業務的主體範圍和轉讓管道,擴大可對外轉讓的信貸資產範圍,包括銀行不良資產和貿易融資等。

十二、允許承包工程企業境外資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業經外匯局登記,可在境外開立資金集中管理賬戶,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應符合境外賬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境外資金集中管理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從境外業主或境內劃入有關工程款,以及從同一主體開立的境外同一國家(或地區)其他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入資金;支出範圍為向境內調回工程款、有關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體開立的境外同一國家(或地區)其他承包工程項目賬戶劃轉資金。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八條第二款因需升級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自2020年1月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帳戶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簡化相關業務操作流程,便利銀行、企業等市場主體真實合規辦理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部分外匯帳戶進行清理整合,進一步減少帳戶種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帳戶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類外匯帳戶:

(一)經常專案-外幣現鈔帳戶(1200);

(二)經常專案-境外機構經常專案外匯帳戶(1900);

(三)經常專案-外匯結算帳戶(1000);

(四)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帳戶(2102);

(五)資本專案-境內資產變現帳戶(2103);

(六)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帳戶(2104);

(七)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帳戶(2105);

(八)資本專案-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2106);

(九)資本專案-境外資產變現帳戶(2201);

(十)資本專案-國內外匯貸款帳戶(2303);

(十一)資本專案-外匯委託貸款專用帳戶(2306);

(十二)資本專案-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

(十三)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帳戶(2403);

(十四)資本專案-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帳戶(2408);

(十五)資本項目-QFII境內外匯帳戶(2409);

(十六)資本項目-QFII人民幣帳戶(2410);

(十七)資本項目-RQFII人民幣帳戶(2411);

(十八)資本項目-QDII募集銷售與清算帳戶(2413);

(十九)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帳戶(2417);

(二十)國際資金主帳戶(3600)。

二、帳戶整合規則

(一)將“經常專案-外幣現鈔帳戶”和“經常專案-境外機構經常專案外匯帳戶”併入“經常專案-外匯結算帳戶”。

(二)將“資本專案-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併入“資本專案-外匯資本金帳戶”。

(三)將“資本專案-境內資產變現帳戶”和“資本專案-境外資產變現帳戶”合併為“資本專案-資產變現帳戶”。

(四)將“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帳戶”與“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帳戶”合併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帳戶”。

(五)將“資本專案-外匯委託貸款專用帳戶”併入“資本專案-國內外匯貸款帳戶”。

(六)將“資本專案-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帳戶”併入“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帳戶”。

(七)將“資本項目-QFII人民幣帳戶”“資本項目-QFII境內外匯帳戶”和“資本項目-RQFII人民幣帳戶”合併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帳戶”。

(八)將“資本項目-QDII募集銷售與清算帳戶”併入“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帳戶”。

(九)將“資本專案-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和“資本專案-居民境外證券帳戶”合併為“資本專案-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帳戶”。

(十)取消“國際資金主帳戶”。根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印發)要求,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應將國際資金主帳戶內的資金按照資金性質劃轉至國內資金主帳戶或者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

銀行應根據《外匯帳戶清理整合方案》(見附件1)對上述帳戶進行清理整合。

為保障本次帳戶清理整合工作順利開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辦理相關資本專案外匯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件2),對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帳戶開立、入帳和使用等業務操作進行了明確。銀行和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指引》辦理相關業務。

三、相關工作要求

銀行應於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間,根據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歷史資料;

(二)更新帳戶類型代碼表;

(三)對業務系統和資料包送介面進行升級。

在此之前,銀行應做好修訂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配套工作,確保已廢止的帳戶類型不再開立新的帳戶;對刷新類型後繼續使用的帳戶,按照刷新後帳戶類型的相關規定辦理帳戶相關交易,並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對轄內銀行做好相關指導和服務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搆。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回饋。

聯繫電話: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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