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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9/11/08
  1. 大陸國務院於11月7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工作事項分辦,其中針對推動事項分別指派業管單位持續推動。譬如:繼續壓減全國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全面清理取消未納入負面清單的限制措施、完善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經營等業務相關規定、允許外方在華投資的整車企業之間轉讓積分等。
  2. 部分項目有明確目標或期限。譬如: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制、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對有創新創業意願的外國留學生,可憑中國高校畢業證書申請2年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在第三次申請時按規定簽發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等。
  3. 《意見》中所列事項仍須依據後續頒佈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9〕23號 發佈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外開放是我國基本國策。外資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動高品質發展、推進現代化建設必須始終高度重視利用外資。當前,國際投資格局深刻調整,我國利用外資工作面臨新形勢、新特點、新挑戰。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外資工作的決策部署,以激發市場活力、提振投資信心為出發點,以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為重點,以打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外商投資環境為著力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穩定外資規模,優化外資結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對外開放

(一)支持外商投資新開放領域。繼續壓減全國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全面清理取消未納入負面清單的限制措施,保障開放舉措有效實施,持續提升開放水準。(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金融業開放進程。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範圍限制,豐富市場供給,增強市場活力。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和開展相關業務的數量型准入條件,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分行的總資產要求,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經營年限、總資產要求。擴大投資入股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機構的股東範圍,取消中外合資銀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繼續支持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辦理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搆設立及變更等行政許可事項。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汽車領域外資政策。各地區要保障內外資汽車製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享受同等市場准入待遇。修訂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在外方與中方合資夥伴協商一致後,允許外方在華投資的整車企業之間轉讓積分。(工業和資訊化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著力營造公平經營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著力提高市場的公平性,及時糾正違反公平競爭的做法,著力消除妨害公平競爭的制度性障礙。統一內外資建築業企業承攬業務範圍。完善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經營等業務相關規定。堅持按照內外資機構同等待遇原則,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工作。增加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數量,不得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置限制性條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投資促進力度

(五)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指導和服務,組織開展政策專題培訓,加強政策宣傳,鼓勵和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新技術產業。(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水準。支持地方和部門聚焦市場主體期盼,提出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和創新發展的具體措施,推進相關深層次改革事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驗田作用。對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更多省級經濟管理審批許可權,尤其是投資審批、市場准入等許可權。(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升開放平臺引資質量。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對有條件建設具有較強競爭力產業集群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予以支援,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資平臺。建立重點企業聯繫制度,提供專業化、全流程服務,著力培育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龍頭企業和產業鏈核心企業。在確有發展需要且符合條件的中西部地區,優先增設一批綜合保稅區。切實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不出區”、“互聯網+政務服務”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創新完善企業服務體系,構建一流營商環境。(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支持地方加大對外資的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招商工作實際,制定考核激勵政策,對招商部門、團隊內非公務員崗位實行更加靈活的激勵措施。鼓勵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合理設定招商引資工作經費額度與標準,對出境招商活動、團組申請等予以支持。(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抓好政策宣傳解讀。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設立投資服務平臺、政策諮詢視窗等方式,積極開展政策宣傳,深入企業宣講政策,瞭解政策實施難點、堵點,全方位回應企業訴求,依法依規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配套優惠政策,協助企業用足用好各項政策。(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化投資便利化改革

(十)降低資金跨境使用成本。儘快出臺具體措施,支援外商投資企業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試點範圍。推進企業發行外債登記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支援外商投資企業自主選擇借用外債模式,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高來華工作便利度。支援各地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需要,對於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人才、專業技能人才來華工作,可適當放寬年齡、學歷或工作經歷等限制。對有創新創業意願的外國留學生,可憑中國高校畢業證書申請2年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在第三次申請時按規定簽發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優化外國人申請來華工作許可辦理流程,完善部門資訊共用機制,探索整合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移民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優化外資專案規劃用地審批程式。持續深化規劃用地“放管服”改革,加快外資專案落地進度。合併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合併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准,推進多測整合、多驗合一,推進資訊共用,簡化報件審批材料。(自然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等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十三)全面貫徹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進一步清理相關法規規定,抓緊制定完善具體實施辦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做好解讀和培訓工作,確保外商投資法各項制度切實有效執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牽頭,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各地區應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機構,完善處理規則,規範處理常式,提高處理效率。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遵照外商投資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行政許可範圍、程式及標準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強制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商務部牽頭,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強化監管政策執行規範性。優化監管方式,科學合理設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監管執法檢查頻次,降低外商投資企業合規成本。地方政府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指導各地在市場監管領域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生態環境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提高行政規範性檔制定透明度。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出臺涉及外商投資的行政規範性檔,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核。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佈到施行之間的時間,提高政策可預見性和透明度。(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重要作用。充分發揮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優化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對證據形式要件的要求,適用事實推定,合理減輕外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依法加強保護商業秘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加大民事保護和刑事保護力度。依法集中、統一審理專利無效與侵權上訴案件,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充分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積極運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重複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加強技術類案件的多元事實查明機制建設。加強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審理,保障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案件多元化調解的作用,實質性解決糾紛。進一步統一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證據和司法裁判標準,適時出臺有關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持續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國際化水準。(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十八)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和信用聯合懲戒機制,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調解工作,構建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完善注冊商標撤銷程式。健全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完善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完善電子商務平臺專利侵權判定通知、移除規則,完善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機制。積極運用標準化方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智慧財產權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支持參與標準制定。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全面落實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我國標準化工作,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我國醫療器械、食品藥品、資訊化產品等標準制定,提高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制修訂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保障依法平等參與政府採購。各地區、各部門在政府採購資訊發佈、供應商條件確定、評標標準等方面,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歧視待遇,不得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投資者國別,以及產品或服務品牌等。(財政部牽頭,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外資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認識當前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站位,主動作為,務求實效,狠抓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涉及修訂或廢止行政法規、國務院檔、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由原牽頭起草部門或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修訂或廢止。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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