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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人行於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試點展開大額現金管理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



資料更新時間:2019/11/08
  1. 大陸人行於11月5日頒佈《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規劃展開為期兩年的試行方案,初步對各地公帳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人民幣)、對私帳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是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監測單筆超過起點金額之交易,也監測多筆累計超過起點金額的交易。
  2. 《通知》要求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深對用現客戶的瞭解,加強風險提示與資訊溝通引導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對於確有大額用現需求的,保障其合理用現需要。對於客戶來自風險較高行業、交易金額特別巨大、交易頻率或金額與客戶身份及日常交易特徵不符等情形,嚴格對資訊真實性、規範性的審核。
  3. 特別要求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對利用個人帳戶進行經營性收支行為管控,細分個人帳戶經營性收支來源與用途,並探索實現對同一主體對公對私帳戶的對應監測。這兩點會不會影響到:透過個人帳戶收取貨款、跨境人民幣境外個人對境內個人匯款等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大額現金管理工作,把握大額現金流通使用規律,探索大額現金管理實現路徑,總結大額現金管理經驗,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試點開展大額現金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背景:

近年來,非現金支付快速發展,但現金需求有增無減。尤其是大額現金廣泛使用,容易被腐敗、偷逃稅、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蘊含較大風險。各國普遍強化對大額現金的管理。我國大額現金管理存在監管覆蓋面有限、法律效力不足等薄弱環節,亟待強化。

按照國務院要求,人民銀行研究了加強我國大額現金管理的具體措施。我國各地經濟金融情況各異,部分地區先行先試是當前形勢下推進大額現金管理的有效路徑,有助於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驗證最佳的操作層面方案,逐步推廣合理用現理念,為建立大額現金管理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基於各地現金流通使用實際及管理基礎,人民銀行選擇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進行試點。其中,河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大額現金業務管理基礎較好,浙江省、深圳市均為全國現金投放重點區域,浙江省一些行業大額用現情況突出,個人帳戶大額用現情況突出,深港之間人民幣現鈔跨境流動普遍。

人民銀行在研究試點方案的過程中充分聽取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客戶意見,廣泛徵求了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意見,最終確定的試點內容盡可能多地採納了各方意見。試點結束後,人民銀行將評估試點成效,修改完善大額現金管理措施內容。同時,將統籌研究現金管理制度,為相關管理措施在全國推廣創造更好的條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落實,細化責任。

人民銀行制定了《大額現金管理先行先試方案》(附件1),作為本次試點內容依據。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試點行”)據此制定本地試點細則,經總行審定後實施。

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理解試點要求,配合開展系統建設等工作,督促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試點行部署,開展試點工作。

(二)加強防控,防範風險。

試點不會影響企業和社會公眾正常合理用現,但不排除試點初期由於社會公眾對政策理解有偏差而出現個別地區、時點現金提取增多的情況。請試點行制定本地應急處置預案,加強監測與統籌協調,做好現金分析與現金供應工作,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有序。

(三)加強宣傳,提升服務。

人民銀行擬定了《大額現金管理先行先試政策解讀》(附件2),請試點行結合本地試點內容實際情況,參考制定本地宣傳解讀材料,向社會公佈。

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督促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試點行指導下做好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客戶辦理業務,提升大額現金服務水準。

請試點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款業務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1 大額現金管理先行先試方案

附2 大額現金管理先行先試政策解讀

20××年×月×日

附1 大額現金管理先行先試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大額現金管理工作,把握大額現金流通使用規律,探索大額現金管理實現路徑,總結大額現金管理經驗,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開展大額現金管理先行先試,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從我國實際出發,補齊大額現金流通使用管理領域監管短板,加強大額現金流通使用情況分析和資訊共用,規範大額現金使用,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大額現金交易監測網路,優化現金流通環境,節約社會資源,遏制利用大額現金進行違法犯罪,維護經濟金融秩序。

(一)指導思想。

充分認識大額現金管理對優化社會治理、打擊金融違法犯罪的重要意義,按照保障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的要求,堅持重引導、抓關鍵、強管理、促服務的工作理念,結合實際,在規範管理、統計分析、制度創新、部門協同、監督檢查等方面先行先試,在實踐中深入研究構建大額現金管理機制,探索大額現金管理工作新路徑。

(二)基本原則。

堅持立足長遠,循序漸進。盡可能地創造條件,全面驗證大額現金管理措施。廣泛推開實施基礎好、爭議小、易操作的措施,積累經驗。探索實施基礎尚不太完善、爭議大、難操作的措施,研究化解癥結。

堅持頂層設計,因地制宜。總行統籌協調,統一原則,統一步驟,集中領導。試點地區基於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大額用現情況,積極創新,分步實施。

堅持多方參與,協同監管。集合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力量,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形成溝通順暢、協作推進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方針。

規範與引導相結合。明確對已有但相對分散、弱化的大額現金存取業務的統一管理措施,以及對尚存空白的特定行業、特定用途大額用現情形的監測管理措施,加強對單位和社會公眾大額用現的宣傳引導,推廣合理用現理念,鼓勵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

業務與資訊相結合。堅持大額現金管理工作的資訊化方向,統籌考慮業務需求與資訊系統技術需求,通過建設大額現金執行資訊系統,實現資訊支撐與共用,減少銀行業金融機構人工工作量,提高資料資訊的準確性。

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大額現金存取業務管理的直接責任,在提升現金服務的基礎上,加強內控與盡職審查。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管理要求,施行管理措施,加強檢查評估。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大額現金業務。

1.明確大額現金存取業務管理範圍。

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試點行”)參考本地現金分析資料,基於企業和個人用現特點,聽取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企業等方面意見,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定本次試點針對的大額現金業務管理範圍。

管理金額起點須符合總行對起點金額以上業務筆數、金額在總業務量中比例要求,不影響個人、企業特別是個體工商戶,正常、合理的用現需要,對監測非常規大額用現行為有針對性,既避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負擔過重,又對客戶的整體影響較小。經試點行調研分析,各地對公帳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對私帳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是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

管理業務情形以有現金實物交接的櫃面業務為主,包含通過大額高速存取款設備自助存取款情形,並須針對拆分、現金隱匿過帳等規避監管、“偽大額現金交易”情形制定防範措施,既監測單筆超過起點金額的交易,也監測多筆累計超過起點金額的交易

2. 規範大額取現預約業務。

試點行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建立相關預約規則,明確客戶預約的時間、管道方式、資訊要素,並保存預約資訊,向試點行報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宣傳預約理念,完善預約業務流程,為客戶辦理預約創造便利條件,逐步強化約束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國家安全應急需要等緊急大額取現情形,制定應急流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預約業務與庫存現金調撥保管、向人民銀行發行庫預約業務相結合,優化整合內部現金流轉。

3. 建立大額存取現登記制度。

客戶提取、存入起點金額之上的現金,應在辦理業務時進行登記

試點行確定本地區客戶登記的資訊要素,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採集、保存、統計上報登記資訊。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傳解釋與主動引導,完善登記業務,為客戶辦理登記創造便利條件,提高效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企業、單位發放工資、日常性大額存取現,以及政府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軍隊等因履職需要發生的大額現金存取,制定簡化流程

試點行統籌考慮人民銀行冠字號碼資料集中要求與大額現金監測要求,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起點以上存取業務的資訊與現金實物的冠字號碼相關聯、可追溯。

4.建立大額現金業務風險防範制度。

試點行分析本地區易產生大量現金交易行業的用現特點和風險等級,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行業、金額實行取現分級審核措施,加強大額用現引導與風險跟蹤監測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深對用現客戶的瞭解,對於易產生大量現金交易行業的客戶,加強風險提示與資訊溝通,引導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對於確有大額用現需求的,保障其合理用現需要。對於客戶來自風險較高行業、交易金額特別巨大、交易頻率或金額與客戶身份及日常交易特徵不符等情形,嚴格對資訊真實性、規範性的審核,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涉嫌洗錢等犯罪活動的,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進行風險標注,後續跟蹤,記錄備查。

5.建立大額現金分析報告制度。

試點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大額現金業務資訊,包括取現預約、存取現登記、分級審核、風險資訊等。加強自身大額現金分析水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現金業務資訊區分行業、用途、金額進行分析,掌握大額現金流向,預判大額現金業務風險。在確保個人資訊安全和嚴格規範資訊用途的前提下,與相關部門交流、共用資訊。

試點行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預約、登記、風險防範要求與反洗錢大額和可疑交易報送、自身業務流程及資訊系統有機結合,實現大額現金業務資訊的整合、歸集,提高資訊採集效率及準確性。

6.建立大額現金業務監督檢查制度。

試點行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大額現金管理要求的情況,定期評估試點成效。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通過行業公約等多種形式約束銀行行為。

(二)探索大額現金綜合管理措施。

7.特定行業企業大額現金交易記錄及報告。

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依託房地產領域反洗錢工作框架,就邢臺市房地產行業建立與財政、住建等部門協作機制,要求企業規範現金日記帳資訊要素,報送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交易,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定期分析大額現金交易情況。邢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嚴格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

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就秦皇島市醫療行業建立與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協作機制,要求企業、單位規範現金日記帳資訊要素,向人民銀行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交易,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定期分析大額現金交易情況。

8.特定行業企業大額提現及用現管理。

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浙江省批發零售、房地產銷售、建築、汽車銷售行業,分別確定各行業企業大額現金提取額度標準。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企業超出額度的取現業務,引導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

確有大額提現需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預約環節加強管理提示,在取現環節加強交易資料真實性審核,在後續環節重點關注客戶現金使用情況。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嚴格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

9.個人帳戶大額用現管理。

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對利用個人帳戶進行經營性收支行為管控,細分個人帳戶經營性收支來源與用途

在監測行業分佈的基礎上,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個人帳戶經營性收支加強真實性審核。對於可能存在風險的現金收支,對個人帳戶進行風險標注,並持續跟蹤監測。

探索實現對同一主體對公對私帳戶的對應監測

10.個人現金收入報告。

選擇試點地區適宜地市,探索從部分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入手,推動該部分個人主體報告一定金額以上現金收入的交易性質、交易金額等資訊。

11.大額現金出入境監測。

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與香港地區人民幣清算行的溝通協調,監測境外人民幣現金業務情況。

監測口岸地區個人帳戶大額現金收支,結合境內居民、境外非居民大額現金存取訊號

加強與深圳海關資訊交流,建立個人攜現跨境情況定期通報機制,探索對存在風險隱患的現金入境強化資訊採集及後續跟蹤。

三、保障措施:

(一)細化試點要求。試點行基於本方案和總行確定的業務規則,制定本地實施細則,確保試點措施切實可行。

(二)建設大額現金業務資訊系統。總行確定系統架構設計、業務需求、介面規範,試點行建立省級系統,與商業銀行總行對接。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修改完善現有大額現金管理系統,實現可推廣。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借鑒河北經驗,通過採購系統或服務方式,實現系統功能。試點行做好資訊系統的網路配套及管理工作。系統應用前,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金融都會區網路人工報送資料。

(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試點行根據總行政策解讀內容,結合實際,加強與公眾及媒體溝通,主動宣傳有關政策,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回應客戶關切。

(四)加強外部溝通協作。試點行加強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金融監管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促進達成共識,明確職責分工,共同推動試點工作。

四、實施計畫:

(一)準備試點,試點方案獲批後1個月內完成。

總行印發試點通知,確定政策解讀內容、試點評估方案、資訊系統建設方案。試點行制定本地試點實施細則,部署資訊系統。佈置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業務,改造自身業務系統。

(二)進行試點,為期2年。

試點先在河北省啟動開展,各項業務平穩推進後,適時在浙江省、深圳市開展。

業務試點先行推進,資訊系統配套跟進。試點半年後,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資訊系統報送資料。

(三)試點結束,總結成效。

試點行在試點期結束後1個月內評估上報本地試點情況。總行進行整體評估。

#反洗錢 #大額現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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