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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頒佈三項有關三省一市〝外資〞投資管理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20/01/02
  1.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12月25日頒佈三項有關〝外資〞投資的三項管理規定,計有《關於允許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關於簡化登記材料開展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互認的試點辦法》、《關於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士創辦科技型企業試行辦法》需注意的是適用地點僅限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三省一市。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大陸人/企業能否成立境外企業以〝外資〞身份赴大陸投資?行嗎?依照大陸中央哪項法條?不行?阿里巴巴又是怎麼回事?此次《關於允許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明訂允許境內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試點範圍同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共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辦法所稱境內自然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境內居民。
  3. 至於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之股利股息課稅稅率,要等稅局頒佈依據。
  4. 《關於簡化登記材料開展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互認的試點辦法》中放寬了同一投資者於有效期間內(一般是一年)於試點區域內需再次使用「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時可以憑〝已設企業受理地市場監管局檔案部門出具的加蓋檔案證明章的主體資格證明影本〞佐證而無須再次辦理「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至於現行作法,針對台商自然人投資得以台胞證正本查驗取代海基海協會公認證則正式納入條文。外國投資人身分文件、各項投資資料如何證明其真實性?因此需經公認證程序。

    *取自網路。
  5. 《關於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士創辦科技型企業試行辦法》中則規定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得視同〝內資〞同等待遇;但,投資產業需比照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檔

滬市監規範〔2019〕9號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允許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等檔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場分局:

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推動長三角更高品質一體化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長三角地區市場體系一體化建設合作備忘錄》,現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允許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關於簡化登記材料開展主體資格證明檔互認的試點辦法》、《關於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士創辦科技型企業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關於允許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長三角地區市場准入一體化建設,允許境內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滬蘇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簡稱三省一市)試點同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共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自然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境內居民。

第三條 境內自然人在三省一市與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註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遵循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五條 境內自然人的投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智慧財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使得境內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七條 境內自然人在三省一市與港、澳、臺地區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投資設立企業的登記註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關於簡化登記材料開展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互認的試點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長三角地區市場准入一體化建設,為企業登記提供便捷透明的服務,有效簡化企業登記提交的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降低企業商務成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投資者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滬蘇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簡稱“三省一市”)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主體資格證明是指經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送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

自然人投資者提交經我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並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護照原件核對,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投資者提交《臺灣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核對,免於提交公證和認證文件

第五條 對於已在三省一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且已提交經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同時在主體資格證明的有效期內,如該外國投資者再向三省一市中其他任一省/市投資的,允許該外國投資者只提供由已設企業受理地市場監管局檔案部門出具的加蓋檔案證明章的主體資格證明影本,或由該登記機關出具的已收取主體資格證明原件的證明文件及經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影本

第六條 本辦法也適用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變更及外資並購的相關情形。

第七條 參與試點工作的三省一市企業登記機關應相互配合,資訊共用,並根據各自職能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經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證明

茲證明 (外國投資者)已在我省/市投資 (企業名稱),本登記機關已收取其經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該主體資格證明有效期至 。

(蓋章):

日期:

關於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士創辦科技型企業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滬蘇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簡稱“三省一市”)營商環境,支援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士以科技創業方式參與科創中心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在三省一市試點範圍內適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士是指經批准取得在華永久居留資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國自然人。

第四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創辦科技型企業可獲得境內自然人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士可憑其持有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創辦科技型企業的身份證明,與境內自然人持中國居民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創辦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型企業是指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檢測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研發、生產、經營的企業。企業可以從事科技及科技相關的行業,但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除外。企業類型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第六條 鼓勵外籍人士以自有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出資創辦科技型企業

第七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新增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外籍人士為股東的情形。

第八條 試點企業住所遷出試點區域範圍的,或者經營範圍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 試點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公司章程決定。同時,企業登記機關可主動與公安出入境部門建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資訊核對告知機制。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失效的,企業應限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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