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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法《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資料更新時間:2020/01/13
  1.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頒佈《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作為辦理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所取得之〝綜合所得(工資、勞務報酬、稿酬、特許使用費等四項)〞納稅依據,年度匯算申報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
  2. 所謂「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所取得之〝綜合所得〞,以〝年〞為週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將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額減去費用、扣除後,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如下)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扣除年度內預繳的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
  3. 除〝綜合所得〞外: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採分離課稅)。
  4. 哪些人不需要做年度匯算: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納稅人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納稅人平時所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若納稅人自願放棄退稅,則也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5. 關於大陸台商/台幹非居民如何視同中國稅務居民的認定標準,則已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做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019年已預繳稅額

(*專項扣除的〝三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並對所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資訊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辦理管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路辦稅管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

八、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除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併填報相關資訊。填報的資訊,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匯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帳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帳戶,或者提供的資訊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十一、年度匯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管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並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管道提供涉稅諮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避免出現紮堆擁堵,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稅人如需提前或延後辦理的,可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在法定年度匯算期內辦理。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1日

#匯算清繳 #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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