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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疫情防控期間〝非居民〞有關稅收問題Q&A



資料更新時間:2020/03/27

1、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3月26日發佈針對疫情防控期間〝非居民〞有關稅收問題整理成Q&A如下:此處的〝非居民〞包含境外企業(海外註冊公司、OBU)境外個 人(未符合大陸稅務居民身份的台幹)等。

疫情防控期間非居民稅收業務問題解答

2020年03月26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為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支持各行業復工復產,針對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的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有關非居民業務問題,稅務總局梳理了非居民稅收優惠政策及便利化措施,編寫了《疫情防控期間非居民稅收業務問題解答》。內容如下:

1.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是否可以享受國家支援疫情防控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都可以同等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支持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便利辦稅措施。具體條件可按照相關檔的規定 執行。

2.疫情防控期間,境外投資者用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再投資於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 稅〔2018〕102號)的規定,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境內非禁止外商投資的專案和領域,可以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國家稅 務總局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進一步明確了相應條件。因 此,境外投資者用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再投資於境內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3.疫情防控期間,“非接觸式”辦稅是否包括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

答:疫情防控期間,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同樣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非接觸式”辦理有關稅收業務,包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關 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專案備案、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務事項。對 於具體的稅務事項及操作規程,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登陸所在省級稅務機關電子稅務局查詢並線上辦理。

4.疫情防控期間,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外匯稅務備案後,還需要到辦稅服務廳蓋章嗎?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在全國範圍內實現電子化辦理。境內機構和個人可以登陸所在省份電子稅務局,選擇“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 支付備案”模組,填寫合同專案等備案資訊,同時上傳加蓋企業公章的合同(協定)或相關交易憑證影本,確認無誤後提交到電子稅務局,即可生成稅務備案電子化資訊。完成稅務備案電子化操作後,備案資訊可在稅務部門、付匯銀行間共用,備案人無需到辦稅服務廳列印紙質備案表蓋章,即可到付匯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5.疫情發生以來,企業向境外供應商採購並進口口罩等防疫物資,該業務對外付匯時也需要辦理稅務備案嗎?

答:進口口罩等防疫物資對外付匯屬於貨物貿易項下,不需要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外匯資金涉及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的,無 需辦理和提交稅務備案表。因此,向境外供應商採購口罩等防疫物資過程中產生的境外傭金、國際運輸費也無需對外支付辦理稅務備案。

6.疫情防控期間,外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採購防疫物資取得的收入,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 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 取得的所得;(四)轉讓境內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 利。”因此,屬於非居民納稅人的外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採購防疫物資取得的收入為境外勞務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疫情防控期間,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涉及源泉扣繳事項的業務合同後,還需要去辦稅服務廳辦理合同備案或者報送合同資料嗎?

答:不需要。合同備案登記原來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文件印發)規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 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廢止了國稅發〔2009〕3號檔,取消了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每次簽 訂涉及源泉扣繳事項業務時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和《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扣繳義務人除自主選擇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資料的外,不再需要辦理該項 合同備案手續。

8.受疫情影響,按次申報的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申報困難的,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答:對於按次申報的非居民企業,可以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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