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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務院頒佈《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資料更新時間:2020/08/07

1、大陸國務院於8月4日頒佈《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對於積體電路生產與其相關的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均制訂新的優惠政策鼓勵投資。

2、《通知》中所涉適用產業定義需參考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9號。其中對於「軟件產業」定義需符合以下條件,不是公司名字有「軟件」兩字就能申請稅務優惠。

四、財稅〔2012〕27號檔所稱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資訊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資訊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 (六)具有與軟件發展相適應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積體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發〔2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是資訊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量。《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印發以來,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快速發展,有力支撐了國家資訊化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優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環境,深化產業國際合作,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品質,制定以下政策。

一、財稅政策:

(一)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奈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專案,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專案,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專案,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專案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二)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三)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四)國家對集成電路企業或專案、軟件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和範圍,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在本政策實施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發〔2011〕4號檔明確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執行。

(五)繼續實施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六)在一定時期內,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記憶體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於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矽片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制定。企業清單、免稅商品清單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七)在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第(六)條中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相關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制定。

(八)在一定時期內,對集成電路重大專案進口新設備,准予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制定。

二、投融資政策:

(九)加強對集成電路重大專案建設的服務和指導,有序引導和規範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秩序,做好規劃佈局,強化風險提示,避免低水準重複建設。

(十)鼓勵和支援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對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的重組並購,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積極支持引導,不得設置法律法規政策以外的各種形式的限制條件。

(十一)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現有的政府投資基金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多管道籌資,設立投資基金,提高基金市場化水準。

(十二)鼓勵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援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通過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供應鏈金融、科技及智慧財產權保險等手段獲得商業貸款。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作用,積極為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小微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融資擔保服務。

(十三)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的中長期貸款支援力度,積極創新適合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的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重大專案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保險資金開展股權投資;支持銀行理財公司、保險、信託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專門性資管產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加快境內上市審核流程,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條件的研發支出可作資本化處理。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通暢相關企業原始股東的退出管道。通過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為不同發展階段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提供股權融資、股權轉讓等服務,拓展直接融資管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十五)鼓勵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拓寬企業融資管道,支持企業通過中長期債券等方式從債券市場籌集資金。

三、研究開發政策:

(十六)聚焦高端晶片、集成電路裝備和工藝技術、集成電路關鍵材料、集成電路設計工具、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應用軟件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不斷探索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做好有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積極利用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給予支持。

(十七)在先進存儲、先進計算、先進製造、高端封裝測試、關鍵裝備材料、新一代半導體技術等領域,結合行業特點推動各類創新平臺建設。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優先支持相關創新平臺實施研發項目。

(十八)鼓勵軟件企業執行軟件品質、資訊安全、開發管理等國家標準。加強集成電路標準化組織建設,完善標準體系,加強標準驗證,提升研發能力。提高集成電路和軟件品質,增強行業競爭力。

四、進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體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規定的可辦理暫時進境貨物海關手續,其進口稅收按照現行法規執行。

(二十)對軟件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件出口合同,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援。

(二十一)推動集成電路、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出口,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支援企業建立境外行銷網路。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與重點國家和地區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為企業拓展新興市場創造條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高校集成電路和軟件專業建設,加快推進集成電路一級學科設置工作,緊密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置、教學計畫和教學方式,努力培養複合型、實用型的高水準人才。加強集成電路和軟件專業師資隊伍、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

(二十三)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採取與集成電路企業合作的方式,加快推進示範性微電子學院建設。優先建設培育集成電路領域產教融合型企業。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內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30%的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勵社會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加大投入,支援高校聯合企業開展集成電路人才培養專項資源庫建設。支援示範性微電子學院和特色化示範性軟件學院與國際知名大學、跨國公司合作,引進國外師資和優質資源,聯合培養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

(二十四)鼓勵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在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作出傑出貢獻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準工程師和研發設計人員,完善股權激勵機制。通過相關人才專案,加大力度引進頂尖專家和優秀人才及團隊。在產業集聚區或相關產業集群中優先探索引進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的相關政策。制定並落實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引進和培訓年度計畫,推動國家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國際培訓基地建設,重點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中長期培訓。

(二十五)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動,避免惡性競爭。

六、智慧財產權政策:

(二十六)鼓勵企業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登記。支援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依法申請智慧財產權,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給予相關支持。大力發展集成電路和軟件相關智慧財產權服務。

(二十七)嚴格落實集成電路和軟件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懲治力度。加強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網路環境下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積極開發和應用正版軟件網路版權保護技術,有效保護集成電路和軟件智慧財產權。

(二十八)探索建立軟件正版化工作長效機制。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腦(含大型電腦、伺服器、微型電腦和筆記型電腦)所預裝軟件須為正版軟件,禁止預裝非正版軟件的電腦上市銷售。全面落實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的政策措施,對通用軟件實行政府集中採購,加強對軟件資產的管理。推動重要行業和重點領域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加強使用正版軟件工作宣傳培訓和督促檢查,營造使用正版軟件良好環境。

七、市場應用政策:

(二十九)通過政策引導,以市場應用為牽引,加大對集成電路和軟件創新產品的推廣力度,帶動技術和產業不斷升級。

(三十)推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集聚發展,支援資訊技術服務產業集群、集成電路產業集群建設,支援軟件產業園區特色化、高端化發展。

(三十一)支援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的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創新主體建設以專業化眾創空間為代表的各類專業化創新服務機構,優化配置技術、裝備、資本、市場等創新資源,按照市場機制提供聚焦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的專業化服務,實現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加大對服務於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的專業化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專業化服務平臺的支援力度,提升其專業化服務能力。

(三十二)積極引導資訊技術研發應用業務發展服務外包。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電子政務建設、資料中心建設和資料處理工作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交由符合條件的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機構承擔。抓緊制定完善相應的安全審查和保密管理規定。鼓勵大中型企業依託資訊技術研發應用業務機構,成立專業化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企業。

(三十三)完善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及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網路化發展。在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符合安全要求的軟件產品和服務。

(三十四)進一步規範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執法,依法打擊各種壟斷行為,做好經營者反壟斷審查,維護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十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標準化機構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電路和軟件相關標準,推廣集成電路品質評價和軟件發展成本度量規範。

八、國際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全球合作,積極為國際企業在華投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與海外高水準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鼓勵國際企業在華建設研發中心。加強國內行業協會與國際行業組織的溝通交流,支援國內企業在境內外與國際企業開展合作,深度參與國際市場分工協作和國際標準制定。

(三十七)推動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走出去”。便利國內企業在境外共建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國際創新資源提升產業發展水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提高服務水準,為企業開展投資等合作營造良好環境。

九、附則:

(三十八)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含設計、生產、封裝、測試、裝備、材料企業)和軟件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解釋。

(四十)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繼續實施國發〔2000〕18號、國發〔2011〕4號檔明確的政策,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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