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
銀發〔2020〕330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的決策部署,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緊緊圍繞實體經濟需求,推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
(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境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
境內銀行開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應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幣業務自律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優質企業的認定標準和動態調整機制等風險防控措施,並將具體實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搆報備後實施。
(二)支持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境內銀行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可按相關規定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經常專案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支持境內銀行與合法轉接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
(三)根據商事制度改革,及時調整對業務辦理及審核的要求。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相關業務時,無需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檔。銀行可將企業營業執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系統披露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資訊等,作為業務審核、帳戶開立、企業資訊登記依據。企業辦理來料加工貿易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無需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交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如後續有新的政策變化,應及時對所涉業務資料審核要求、審核流程等內部業務制度進行調整,按新的內部業務制度進行展業。
二、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
(四)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形成機制。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調整為“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更新名單認定標準,完善名單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援外貿企業發展。
(五)支援單證電子化審核。境內銀行可使用企業提交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訊報送要求。
境內銀行可通過審核企業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單證或電子資訊為企業辦理經常專案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應確保電子單證或電子資訊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並在5年內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資訊備查。
(六)優化跨國企業集團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安排。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作為主辦企業的境內成員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異地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七)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支持銀行境內外聯動,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為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境外資金集中管理等業務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幣金融服務,支援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為確保項目實施而需支付款項的匯出。境內銀行開展試點業務,應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幣業務自律機制明確優質企業的認定標準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
(八)放寬對部分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使用限制。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形下,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符合現行規定且境內所投資專案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幣資本金進行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資本專案人民幣收入開展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使用須遵守本通知第八項的規定。
(十)取消對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相關專戶管理要求。境外投資者將境內人民幣利潤所得用於境內再投資,可將人民幣資金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劃轉至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的帳戶,無需開立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被投資企業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使用須遵守本通知第八項的規定。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相關各中方股東無需開立人民幣併購專用存款帳戶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帳戶。
(十一)優化對境內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業務的管理。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就一筆境外人民幣借款開立多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也可就多筆境外人民幣借款使用同一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辦理資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原則上應當在借款企業註冊地的銀行開立,對確有實際需要的,借款企業可在異地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借款結算行以外的銀行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為企業辦理境外人民幣借款還本付息。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人民幣借款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簽約幣種根據實際需要可與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不一致。
(十二)簡化對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的管理。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提前還款額不再計入企業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調整為0.5。調整後的企業境外放款餘額計算公式為:企業境外放款餘額=∑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
企業將人民幣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銀行須在審核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等相關材料後,在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進行相應資訊變更及登記。
四、便利個人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收付:
(十三)支持個人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展。支持境內銀行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進一步便利個人薪酬等合法合規收入的跨境收付業務。
(十四)便利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接收港澳同名匯款。境內銀行可為香港、澳門居民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用於接收香港、澳門居民每人每日8萬元額度內的同名帳戶匯入資金,境內銀行應確保匯入及匯出資金使用符合現行規定,其中匯入資金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五、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接收境外資金。擴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的收入範圍,可接收從境外同名帳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
境內銀行應不斷豐富人民幣金融產品,為市場主體在對外經貿活動和國際合作領域中使用人民幣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時,應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境內銀行未按規定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搆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依法對境內銀行進行處罰。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內地銀行與香港和澳門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4〕254號)第九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文印發)第十六條,《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公佈)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銀發〔2012〕165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號)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第七條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商 務 部
國 資 委、銀保監會、外 匯 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