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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國台辦等部門頒佈《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農林22條)》

資料更新時間:2021/03/19
  1. 大陸國台辦、農業部、林草局於3月17日頒佈《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附上法規全文並附上3月18日《措施》政策解讀。《措施》中除普遍性政策外,有多項牽涉各地政策(譬如福建省或自貿區)、產業政策(譬如林權登記與林葉管理)較為複雜,有意赴大陸參與投資前需要確認清楚。

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2021-03-18 08:45 來源: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

為完善保障臺灣同胞福祉和在大陸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及鄉村振興,3月17日,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出臺了《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是對措施的詳細解讀。

第1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

為規範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近年來,大陸出臺了關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相關政策措施,修訂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規,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包括臺胞台企在內的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包括臺胞台企在內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保障其有穩定經營預期。

第2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為適應林業改革發展需要,滿足權利主體登記需求,大陸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明確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據合同約定,可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登記,並強調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拒絕受理。臺胞台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

第3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汙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

為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大陸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用於種養殖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汙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範圍,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實際細化操作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符合要求的臺胞台企,可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求,依法依規使用設施農業用地。

第4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可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同等享受農業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供貸款貼息補助,重點支援農業生產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設施、農業投入品採購及農產品收購等生產經營貸款。

關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為引導和支持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中央財政自2007年起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並不斷加大補貼力度。目前,補貼險種已增加至水稻、玉米、小麥等16個,基本涵蓋了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我們支持在大陸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投資的臺胞台企用好相關補貼政策,實現更好發展。

關於農業信貸擔保。為解決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大陸2015年啟動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除前期資本金注入外,財政對農擔政策性業務給予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依規定向所在地農擔公司申請。

關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在切實減輕創業者和用人單位負擔、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擴大有效就業等方面發揮了良好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小微企業申請的貸款,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支持。

關於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供貸款貼息補助。2015年以來,福建省為台資農業企業提供貸款貼息補助,支援臺胞台企在當地發展。貼息後貸款利率平均由6%降至1%左右,有效緩解了相關園區內臺胞台企融資貴問題,受到臺胞台企的歡迎和肯定。我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參照福建省相關做法為臺胞台企提供貸款貼息補助。

第5條 台資農業企業可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信用評價模式,提高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根據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設計個性化融資產品。

目前,台資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沒有政策障礙。我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台資農業企業積極開展新興質押,探索開辦廠房、大型農機具、活體畜禽抵押和應收質押、農業保單融資;探索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等模式,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綠色保險產品創新。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註冊發行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可根據自身需要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和選擇融資產品。

第6條 在福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納入“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和台企臺胞征信查詢應用範圍,鼓勵金融機構為其提高審貸、擔保與再擔保效率。

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在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試點,為符合條件且信用良好的台商臺胞頒發“金融信用證書”。目前,“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頒證工作已在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泉州市、漳州市等多地落地,金融機構對台金融產品也從個人信用貸款擴展至企業信用貸款及信用卡等領域。2019年7月,兩岸相關徵信機構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定,推出兩大類八個品種對台徵信產品。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瞭解“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申請相關事宜。

第7條 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持。

涉農補助主要包括農業生產發展與流通、農業綠色生產與農業資源保護利用、農田建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和鄉村建設等方面。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依法依規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等相關政策補助,享受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相關政策支持;可作為服務主體申請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政策補助;可作為建設或投資主體享受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相關優惠政策。相關補助可根據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按程式申請領取。

第8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實施農機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種的專案地區開展作業,可按規定同等申請作業補助;依照有關規定報廢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可同等申請補貼。

大陸先後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等政策措施,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機深松整地作業、免(少)耕播種作業、農機報廢更新等進行補貼。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依規定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相關補助。

第9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參與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建設,對其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大陸有關部門積極開展骨幹冷鏈物流基地建設工作,聚焦鮮活農產品主產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開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開展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及配套設備建設,積極落實農業設施用地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優惠政策。臺胞台企可加強與大陸企業的市場化合作,參與大陸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

第10條 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發展鄉村特色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等鄉村產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大陸高度重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並就推進農村產業融合、支持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等作出部署。有關部門推動設立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並給予政策支持;支援創建集標準原料基地、集約加工轉化、區域主導產業、緊密利益聯結於一體的農業產業強鎮,打造鄉村產業發展高地,示範帶動鄉村產業高品質發展。大陸鼓勵臺胞台企積極參與鄉村產業發展,參與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創建工作,共同打造一批推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有效載體和示範平臺,助力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興旺,實現互利共贏。

第11條 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

近年來,農業農村部整合優勢資源,創新運行機制,推動科研院校和企業等牽頭,圍繞基礎性、產業性、區域性農業科技問題,建設了90個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和5個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平臺效應初步顯現。我們鼓勵臺胞台企積極參與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建設,與大陸科研院校、企業等建立資源分享機制、利益聯結機制和協同協作機制;支持臺胞台企在農業綠色投入品、智慧農業等方面開展佈局與合作;利用科創中心提供的資源集聚、政策優惠、機制創新等優勢,培育新興高科技農業產業,促進企業發展壯大。

第12條 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託貧困地區生態資源稟賦優勢,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遊、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產業。

關於參與生態保護修復。近年來,大陸啟動了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臺胞台企可通過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公益模式等方式同等參與造林、撫育、管護等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利用生態修復後林木等自然資源使用權或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獲得收益;對植樹造林等生態修復產生的碳匯等生態指標進行市場交易;通過公益模式,獲得修復區域內具有宣傳價值的冠名權、授予榮譽稱號,提高影響力。

關於參與生態旅遊。在保護各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臺胞台企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等要求,通過獲得特許經營等方式,從事貧困地區生態旅遊經營活動(有關申請特許經營的政策文件正在制定過程中)。我們鼓勵臺胞台企引進生態旅遊先進理念和做法,積極打造以體驗、健康、教育、運動、文化為主題的生態旅遊產品,吸納周邊人口就業和開展人才培訓等。

關於參與林草生態產業。2020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科學利用林地資源 促進木本糧油和林下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意見》,鼓勵促進相關領域發展。我們鼓勵臺胞台企投資建設木本油料經濟林,特色種養殖基地,加工、冷鏈儲運和行銷企業。

第13條 鼓勵台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可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

關於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領域,是激勵育種創新、促進林草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我們歡迎臺胞台企積極參與植物新品種權的創造、保護與利用。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登錄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臺、林草植物新品種保護網站瞭解品種權申請流程及相關資訊,依法依規進行申請。

關於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臺胞台企在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建立林木種苗生產基地、培育優質林木良種苗木等方面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農業農村部將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針對臺胞台企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開展試點工作,並針對臺胞台企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制定專門的規章制度,推動將臺胞台企視同沿海縣(市)居民和企業,賦予其從事海洋捕撈的權利。有關程式將在相關規章制度出臺後進一步明確。

第14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產經營、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申報。

關於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造林種草。大陸高度重視生態保護建設,“十四五”期間,將專項開展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等重大工程,統籌中央、地方各級財力推進工程實施,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等;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有關省區通過人工種草、退化草原改良等措施開展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對具備條件的坡耕地和嚴重沙化耕地因地制宜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臺胞台企可通過參與地方政府組織的相關工程的招投標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

關於林木良種培育和林草種苗生產經營。為保障大規模國土綠化的種苗需求,提高樹木良種使用率,大陸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培育林木良種苗木的育苗單位給予政策支援。我們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按照《種子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獲取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等許可後,依法從事林草種苗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投資林木種苗生產基地,培育優質林木良種苗木。

關於防沙治沙。近年來,大陸一直鼓勵扶持各種社會主體參與防沙治沙,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為各種社會主體開展防沙治沙提供條件。我們支援臺胞台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等從事防沙治沙工作。

關於經濟林生產經營。《森林法》鼓勵發展以生產果品、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林產品為主要目的的森林。目前,大陸經濟林面積超過6億畝,年產值超2萬億元。我們鼓勵臺胞台企結合大規模國土綠化和重點生態工程項目,建設經濟林生產基地,圍繞重點經濟林產區發展採收倉儲、精深加工、冷鏈物流、技術服務等相關產業。

關於參與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根據《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選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每兩年推薦和選定一次,每三年進行一次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評價,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薦並對推薦意見和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國家林草局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審和選定。我們支持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的台資企業積極申請。

關於參與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申報。根據《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林草局負責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的認定命名,並每三年對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家林草局對各地申報的示範園區進行評審和認定。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與相關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溝通諮詢。

第15條 台資企業可按規定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農墾是大陸農業經濟的骨幹和代表,是推進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力量。2019年,大陸農墾(不含新疆兵團,下同)共有34個墾區,1664個國有農場,土地4.29億畝,其中耕地7804萬畝,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3.8%。2019年,農墾企業資產總額達到11838.67億元,實現營業總收入6422.37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12.01億元。台資企業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遵循市場規律,圍繞農墾主業,在土地經營、技術共用、產品行銷、農產品加工等方面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拓寬發展領域,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第16條 支援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近年來,福建、浙江、廣東等地利用自身地理位置優勢,在建設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創建臺灣農民創業園、開展兩岸特色鄉鎮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試,創新實踐,實施了一批對台農業合作的政策、措施和專案,為推進鄉村振興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大陸支援有條件的地區申請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

第17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農民創業園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

2017年以來,大陸大力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創建了200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累計安排中央財政獎補資金91.21億元,支援創建了151個現代農業產業園,構建了中央、省、市、縣梯次推進的建設格局。大陸支持臺灣農民創業園聚焦縣域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積極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為臺灣農民和青年在大陸就業創業創造更好的條件。

第18條 鼓勵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到大陸從事規劃設計工作。

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服務現行管理辦法,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可積極參與市縣及以下詳細規劃(包括村莊規劃)編制,以及法定規劃以外的城市設計和法定規劃編制的前期方案研究,有關部門已將該部分技術市場完全交由市場機制調節,不再另設規劃資質要求。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可以用好鄉村振興的機遇,積極參與鄉村規劃編制、美麗鄉村營造、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工作。

第19條 臺灣同胞在大陸從事農漁業生產,可申請接受創業培訓,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範圍。

近年來,一批臺灣同胞在鄉村投資興業,從事農漁業生產、農產品加工,發展鄉村休閒旅遊、鄉土特色產業等。大陸將根據《關於深入實施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的意見》,把臺灣同胞納入農村創業創新帶頭人培育行動支持範圍,鼓勵其入鄉創業創新。

第20條 從事水利領域設備生產的台資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技術申報納入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

為擴大水利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宣傳,推動其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水利部組織科技推廣中心自2007年起每年遴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成熟管用的技術、產品、材料及工藝,編制《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向社會發佈,並向技術持有單位頒發《水利先進實用技術推廣證書》,成為水利行業獲取水利先進實用技術的重要管道,有力推進了水利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大陸歡迎並支持擁有水利先進實用技術的台資企業積極申報先進實用技術納入“指導目錄”,通過“指導目錄”提高科研技術成果轉化水準。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直接向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申報,或通過企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

第21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的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2019年以來,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兩岸標準化領域互聯互通相關政策措施研究、制訂、落實工作,推動《臺式烏龍茶》(GB/T 39563-2020)《臺式烏龍茶加工技術規範》(GB/T 39562-2020)兩項國家標準批准發佈。大陸鼓勵臺胞台企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在標準立項、徵求意見、標準實施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第22條 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產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產品。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近年來,為幫助臺胞台企拓展大陸內銷市場,商務部、供銷總社等部門指導舉辦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助力臺胞台企與優質農產品流通企業進行對接,取得積極成效。大陸將繼續支持臺胞台企與中國果品流通協會、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等行業協會對接,邀請臺胞台企參加在大陸舉辦的果品、茶葉等採購對接、展示展銷和技術交流等活動,開拓大陸內銷市場。

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出臺《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

2021-03-17 09:02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 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供銷總社17日聯合出臺《關於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農林22條措施”),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農林22條措施”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圍繞臺胞台企在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涉及的農地林地使用、融資便利和資金支援、投資經營、研發創新、開拓內銷市場等方面提出具體支持措施,進一步為臺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支援臺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出臺“農林22條措施”,是有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推進“十四五”規劃落地實施,完善保障臺灣同胞福祉和在大陸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的一項重要舉措,將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增進兩岸同胞利益福祉。

附件:關於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機遇,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供銷總社制定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措施如下。

1.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

2.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3.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汙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

4.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可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同等享受農業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供貸款貼息補助,重點支援農業生產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設施、農業投入品採購及農產品收購等生產經營貸款。

5.台資農業企業可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信用評價模式,提高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根據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設計個性化融資產品。

6.在福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納入“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和台企臺胞征信查詢應用範圍,鼓勵金融機構為其提高審貸、擔保與再擔保效率。

7.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持。

8.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實施農機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種的專案地區開展作業,可按規定同等申請作業補助;依照有關規定報廢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可同等申請補貼。

9.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參與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建設,對其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10.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發展鄉村特色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等鄉村產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11.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

12.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託貧困地區生態資源稟賦優勢,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遊、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產業。

13.鼓勵台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可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

14.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產經營、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申報。

15.台資企業可按規定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16.支援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17.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農民創業園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

18.鼓勵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到大陸從事規劃設計工作。

19.臺灣同胞在大陸從事農漁業生產,可申請接受創業培訓,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範圍。

20.從事水利領域設備生產的台資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技術申報納入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

21.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的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22.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產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產品。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的若干措施》以下附上法規全文並附上3月18日《措施》政策解讀。《措施》中除普遍性政策外,有多項牽涉各地政策(譬如福建省或自貿區)、產業政策(譬如林權登記與林葉管理)較為複雜,有意赴大陸參與投資前需要確認清楚。

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2021-03-18 08:45 來源: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

為完善保障臺灣同胞福祉和在大陸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及鄉村振興,3月17日,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出臺了《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是對措施的詳細解讀。

第1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

為規範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近年來,大陸出臺了關於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相關政策措施,修訂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規,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包括臺胞台企在內的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包括臺胞台企在內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租,保障其有穩定經營預期。

第2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為適應林業改革發展需要,滿足權利主體登記需求,大陸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明確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據合同約定,可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登記,並強調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拒絕受理。臺胞台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

第3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汙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

為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大陸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用於種養殖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汙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範圍,明確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實際細化操作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符合要求的臺胞台企,可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求,依法依規使用設施農業用地。

第4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可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同等享受農業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供貸款貼息補助,重點支援農業生產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設施、農業投入品採購及農產品收購等生產經營貸款。

關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為引導和支持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中央財政自2007年起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並不斷加大補貼力度。目前,補貼險種已增加至水稻、玉米、小麥等16個,基本涵蓋了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我們支持在大陸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投資的臺胞台企用好相關補貼政策,實現更好發展。

關於農業信貸擔保。為解決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大陸2015年啟動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除前期資本金注入外,財政對農擔政策性業務給予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依規定向所在地農擔公司申請。

關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在切實減輕創業者和用人單位負擔、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擴大有效就業等方面發揮了良好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小微企業申請的貸款,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支持。

關於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供貸款貼息補助。2015年以來,福建省為台資農業企業提供貸款貼息補助,支援臺胞台企在當地發展。貼息後貸款利率平均由6%降至1%左右,有效緩解了相關園區內臺胞台企融資貴問題,受到臺胞台企的歡迎和肯定。我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參照福建省相關做法為臺胞台企提供貸款貼息補助。

第5條 台資農業企業可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信用評價模式,提高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根據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設計個性化融資產品。

目前,台資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沒有政策障礙。我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台資農業企業積極開展新興質押,探索開辦廠房、大型農機具、活體畜禽抵押和應收質押、農業保單融資;探索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等模式,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綠色保險產品創新。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註冊發行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可根據自身需要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和選擇融資產品。

第6條 在福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納入“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和台企臺胞征信查詢應用範圍,鼓勵金融機構為其提高審貸、擔保與再擔保效率。

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在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試點,為符合條件且信用良好的台商臺胞頒發“金融信用證書”。目前,“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頒證工作已在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泉州市、漳州市等多地落地,金融機構對台金融產品也從個人信用貸款擴展至企業信用貸款及信用卡等領域。2019年7月,兩岸相關徵信機構簽訂全面戰略合作協定,推出兩大類八個品種對台徵信產品。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瞭解“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申請相關事宜。

第7條 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持。

涉農補助主要包括農業生產發展與流通、農業綠色生產與農業資源保護利用、農田建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和鄉村建設等方面。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依法依規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等相關政策補助,享受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相關政策支持;可作為服務主體申請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的政策補助;可作為建設或投資主體享受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相關優惠政策。相關補助可根據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按程式申請領取。

第8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實施農機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種的專案地區開展作業,可按規定同等申請作業補助;依照有關規定報廢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可同等申請補貼。

大陸先後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等政策措施,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機深松整地作業、免(少)耕播種作業、農機報廢更新等進行補貼。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依規定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相關補助。

第9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參與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建設,對其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大陸有關部門積極開展骨幹冷鏈物流基地建設工作,聚焦鮮活農產品主產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開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開展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及配套設備建設,積極落實農業設施用地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優惠政策。臺胞台企可加強與大陸企業的市場化合作,參與大陸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

第10條 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發展鄉村特色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等鄉村產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大陸高度重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並就推進農村產業融合、支持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等作出部署。有關部門推動設立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並給予政策支持;支援創建集標準原料基地、集約加工轉化、區域主導產業、緊密利益聯結於一體的農業產業強鎮,打造鄉村產業發展高地,示範帶動鄉村產業高品質發展。大陸鼓勵臺胞台企積極參與鄉村產業發展,參與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創建工作,共同打造一批推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有效載體和示範平臺,助力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興旺,實現互利共贏。

第11條 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

近年來,農業農村部整合優勢資源,創新運行機制,推動科研院校和企業等牽頭,圍繞基礎性、產業性、區域性農業科技問題,建設了90個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和5個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平臺效應初步顯現。我們鼓勵臺胞台企積極參與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建設,與大陸科研院校、企業等建立資源分享機制、利益聯結機制和協同協作機制;支持臺胞台企在農業綠色投入品、智慧農業等方面開展佈局與合作;利用科創中心提供的資源集聚、政策優惠、機制創新等優勢,培育新興高科技農業產業,促進企業發展壯大。

第12條 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託貧困地區生態資源稟賦優勢,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遊、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產業。

關於參與生態保護修復。近年來,大陸啟動了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臺胞台企可通過自主投資、與政府合作、公益模式等方式同等參與造林、撫育、管護等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利用生態修復後林木等自然資源使用權或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獲得收益;對植樹造林等生態修復產生的碳匯等生態指標進行市場交易;通過公益模式,獲得修復區域內具有宣傳價值的冠名權、授予榮譽稱號,提高影響力。

關於參與生態旅遊。在保護各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臺胞台企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等要求,通過獲得特許經營等方式,從事貧困地區生態旅遊經營活動(有關申請特許經營的政策文件正在制定過程中)。我們鼓勵臺胞台企引進生態旅遊先進理念和做法,積極打造以體驗、健康、教育、運動、文化為主題的生態旅遊產品,吸納周邊人口就業和開展人才培訓等。

關於參與林草生態產業。2020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草局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科學利用林地資源 促進木本糧油和林下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意見》,鼓勵促進相關領域發展。我們鼓勵臺胞台企投資建設木本油料經濟林,特色種養殖基地,加工、冷鏈儲運和行銷企業。

第13條 鼓勵台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可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

關於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領域,是激勵育種創新、促進林草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我們歡迎臺胞台企積極參與植物新品種權的創造、保護與利用。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登錄農業農村部政務服務平臺、林草植物新品種保護網站瞭解品種權申請流程及相關資訊,依法依規進行申請。

關於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臺胞台企在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建立林木種苗生產基地、培育優質林木良種苗木等方面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農業農村部將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針對臺胞台企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開展試點工作,並針對臺胞台企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制定專門的規章制度,推動將臺胞台企視同沿海縣(市)居民和企業,賦予其從事海洋捕撈的權利。有關程式將在相關規章制度出臺後進一步明確。

第14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產經營、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申報。

關於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造林種草。大陸高度重視生態保護建設,“十四五”期間,將專項開展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等重大工程,統籌中央、地方各級財力推進工程實施,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等;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有關省區通過人工種草、退化草原改良等措施開展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對具備條件的坡耕地和嚴重沙化耕地因地制宜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臺胞台企可通過參與地方政府組織的相關工程的招投標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

關於林木良種培育和林草種苗生產經營。為保障大規模國土綠化的種苗需求,提高樹木良種使用率,大陸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培育林木良種苗木的育苗單位給予政策支援。我們鼓勵和支持臺胞台企按照《種子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獲取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等許可後,依法從事林草種苗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投資林木種苗生產基地,培育優質林木良種苗木。

關於防沙治沙。近年來,大陸一直鼓勵扶持各種社會主體參與防沙治沙,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為各種社會主體開展防沙治沙提供條件。我們支援臺胞台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等從事防沙治沙工作。

關於經濟林生產經營。《森林法》鼓勵發展以生產果品、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林產品為主要目的的森林。目前,大陸經濟林面積超過6億畝,年產值超2萬億元。我們鼓勵臺胞台企結合大規模國土綠化和重點生態工程項目,建設經濟林生產基地,圍繞重點經濟林產區發展採收倉儲、精深加工、冷鏈物流、技術服務等相關產業。

關於參與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根據《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選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每兩年推薦和選定一次,每三年進行一次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評價,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薦並對推薦意見和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國家林草局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審和選定。我們支持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的台資企業積極申請。

關於參與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申報。根據《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認定命名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林草局負責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的認定命名,並每三年對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國家林草局對各地申報的示範園區進行評審和認定。符合條件的臺胞台企可與相關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溝通諮詢。

第15條 台資企業可按規定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農墾是大陸農業經濟的骨幹和代表,是推進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力量。2019年,大陸農墾(不含新疆兵團,下同)共有34個墾區,1664個國有農場,土地4.29億畝,其中耕地7804萬畝,占全國耕地總面積的3.8%。2019年,農墾企業資產總額達到11838.67億元,實現營業總收入6422.37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12.01億元。台資企業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遵循市場規律,圍繞農墾主業,在土地經營、技術共用、產品行銷、農產品加工等方面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拓寬發展領域,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第16條 支援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近年來,福建、浙江、廣東等地利用自身地理位置優勢,在建設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創建臺灣農民創業園、開展兩岸特色鄉鎮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試,創新實踐,實施了一批對台農業合作的政策、措施和專案,為推進鄉村振興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大陸支援有條件的地區申請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

第17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農民創業園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

2017年以來,大陸大力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持創建了200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累計安排中央財政獎補資金91.21億元,支援創建了151個現代農業產業園,構建了中央、省、市、縣梯次推進的建設格局。大陸支持臺灣農民創業園聚焦縣域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積極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為臺灣農民和青年在大陸就業創業創造更好的條件。

第18條 鼓勵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到大陸從事規劃設計工作。

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服務現行管理辦法,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可積極參與市縣及以下詳細規劃(包括村莊規劃)編制,以及法定規劃以外的城市設計和法定規劃編制的前期方案研究,有關部門已將該部分技術市場完全交由市場機制調節,不再另設規劃資質要求。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可以用好鄉村振興的機遇,積極參與鄉村規劃編制、美麗鄉村營造、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工作。

第19條 臺灣同胞在大陸從事農漁業生產,可申請接受創業培訓,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範圍。

近年來,一批臺灣同胞在鄉村投資興業,從事農漁業生產、農產品加工,發展鄉村休閒旅遊、鄉土特色產業等。大陸將根據《關於深入實施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的意見》,把臺灣同胞納入農村創業創新帶頭人培育行動支持範圍,鼓勵其入鄉創業創新。

第20條 從事水利領域設備生產的台資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技術申報納入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

為擴大水利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宣傳,推動其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水利部組織科技推廣中心自2007年起每年遴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成熟管用的技術、產品、材料及工藝,編制《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向社會發佈,並向技術持有單位頒發《水利先進實用技術推廣證書》,成為水利行業獲取水利先進實用技術的重要管道,有力推進了水利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大陸歡迎並支持擁有水利先進實用技術的台資企業積極申報先進實用技術納入“指導目錄”,通過“指導目錄”提高科研技術成果轉化水準。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直接向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申報,或通過企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

第21條 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的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2019年以來,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兩岸標準化領域互聯互通相關政策措施研究、制訂、落實工作,推動《臺式烏龍茶》(GB/T 39563-2020)《臺式烏龍茶加工技術規範》(GB/T 39562-2020)兩項國家標準批准發佈。大陸鼓勵臺胞台企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在標準立項、徵求意見、標準實施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第22條 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產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產品。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近年來,為幫助臺胞台企拓展大陸內銷市場,商務部、供銷總社等部門指導舉辦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助力臺胞台企與優質農產品流通企業進行對接,取得積極成效。大陸將繼續支持臺胞台企與中國果品流通協會、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等行業協會對接,邀請臺胞台企參加在大陸舉辦的果品、茶葉等採購對接、展示展銷和技術交流等活動,開拓大陸內銷市場。

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出臺《關於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

2021-03-17 09:02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 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供銷總社17日聯合出臺《關於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農林22條措施”),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農林22條措施”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圍繞臺胞台企在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涉及的農地林地使用、融資便利和資金支援、投資經營、研發創新、開拓內銷市場等方面提出具體支持措施,進一步為臺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支援臺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出臺“農林22條措施”,是有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推進“十四五”規劃落地實施,完善保障臺灣同胞福祉和在大陸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的一項重要舉措,將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增進兩岸同胞利益福祉。

附件:關於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機遇,支持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供銷總社制定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措施如下。

1.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

2.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3.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汙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

4.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可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同等享受農業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供貸款貼息補助,重點支援農業生產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設施、農業投入品採購及農產品收購等生產經營貸款。

5.台資農業企業可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信用評價模式,提高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根據臺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設計個性化融資產品。

6.在福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納入“台商臺胞金融信用證書”和台企臺胞征信查詢應用範圍,鼓勵金融機構為其提高審貸、擔保與再擔保效率。

7.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持。

8.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實施農機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種的專案地區開展作業,可按規定同等申請作業補助;依照有關規定報廢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可同等申請補貼。

9.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參與產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建設,對其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10.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發展鄉村特色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等鄉村產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11.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

12.鼓勵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託貧困地區生態資源稟賦優勢,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遊、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產業。

13.鼓勵台資企業申請植物新品種權。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法投資畜牧水產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可投資水產品捕撈行業。

14.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產經營、林草種苗生產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申報。

15.台資企業可按規定與農墾企業開展合作,促進資源資產整合、產業優化升級。

16.支援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兩岸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17.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農民創業園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申報新設臺灣農民創業園、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

18.鼓勵臺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到大陸從事規劃設計工作。

19.臺灣同胞在大陸從事農漁業生產,可申請接受創業培訓,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範圍。

20.從事水利領域設備生產的台資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技術申報納入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

21.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產品的國家標準起草工作,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22.支援臺灣同胞、台資企業與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產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產品。支援臺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各類線上線下農產品訂貨會、對接會,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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