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創新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援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資本專案外匯業務創新試點的批復》(匯複〔2021〕47號)要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試點區域是指蘇州工業園區和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以下簡稱“江蘇省分局”)穩妥有序推進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創新試點(以下簡稱“試點業務”)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蘇州市中心支局、昆山市支局(以下簡稱“試點區域外匯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試點區域試點業務外匯登記、帳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本外幣資料統計監測等事項。
第四條 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試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開展外匯業務;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試點區域外匯局報送相關資料資訊,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
辦理試點業務的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機制,嚴格履行資料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
第五條 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試點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帳戶辦理外匯業務(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構造交易。
第二章 試點業務
第六條 在遵循風險可控、審慎管理原則下,在試點區域內開展信貸資產跨境轉讓試點,允許試點區域內的銀行和代理機構對外轉讓銀行不良信貸和銀行貿易融資資產在內的信貸資產;允許試點區域內金融機構受讓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資產(詳細操作指引見附1)。
第七條 在試點區域內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跨境資金統籌使用,支援和促進試點區域總部經濟發展(詳細操作指引見附2)。
第八條 在試點區域內開展非金融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放寬非金融企業借用外債的額度限制,允許試點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詳細操作指引見附3)。
第九條 在試點區域內開展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按淨資產2倍到試點區域外匯局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在登記金額內自行借入外債資金(詳細操作指引見附4)。
第十條 在試點區域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外匯管理試點。簡化外匯登記,允許其通過股權、債權等形式,在境內開展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的各類投資活動(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除外)(詳細操作指引見附5)。
第三章 事中事後監管與風險防控
第十一條 試點區域外匯局依法對試點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依託資本專案資訊系統、跨境資金流動監測與分析系統等,綜合運用統計監測分析、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十二條 試點區域外匯局應密切跟蹤轄區試點業務開展情況,積極加強與地方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共同負責轄區試點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報告、應對處置等工作。
第十三條 試點區域外匯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不斷完善風險應對,及時進行風險處置,加強輿情監測與市場預期引導,有效防範跨境資本流動衝擊,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第十四條 江蘇省分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和改進試點業務內容,平穩有序推進各項試點業務。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和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留存充分證明所涉業務真實、合規的相關文件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備查(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和金融機構發生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試點區域外匯局依法採取約談、下發風險提示函、處罰等措施,並視情節暫停或取消有關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欠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關於印發《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創新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匯發〔2021〕4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蘇州市中心支局:
為支援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進一步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資本專案外匯業務創新試點的批復》(匯複〔2021〕4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制定了《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創新試點實施細則》(見附件),現印發給你中心支局,並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你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至昆山市支局,並以適當方式轉發至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
二、你中心支局應及時完善內控制度,加強事後核查和監測分析,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報送有關試點情況和統計報表,按年度對試點成效進行總結評估。
三、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回饋。
附件:蘇州工業園區、昆山市建設金融支援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創新試點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