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對象:已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成文日期:2022-3-4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現就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准。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後,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並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關於申報表的修訂:
修訂《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增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優惠申報有關資料項目目,相應修改有關填表說明(具體見附件)。
四、關於“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五、關於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處理方式: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六、其他:
(一)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二)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三)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佈當日正式啟用。各地啟用本公告修訂的表單後,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中的《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中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1.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
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
4.《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4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成文日期:2022-3-1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准。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