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8月1日頒佈《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針對與中國大陸適用稅收協定的國家做了公告,若以大陸公司為主體赴海外投資能適用之稅收協定可參見附檔目錄。
2、如前文,海外投資地點的移轉未必一定要從台灣個人或公司投資(包含透過第三地)出發,譬如若規劃將部分生產基地由中國大陸移轉至越南等地,除了個人透過OBU赴越南投資外,由大陸公司轉投資越南也是一個方式,若採後者架構即適用此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對我國生效並對部分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6號
成文日期:2022-8-1
《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牽頭制訂,旨在一攬子修訂現行雙邊稅收協定,落實與稅收協定相關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成果建議。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國在內的97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公約》。現將《公約》對我國生效並對部分稅收協定開始適用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約》對我國生效情況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於2022年5月25日向《公約》保存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秘書長交存了《公約》核准書。根據《公約》第三十四條(生效)第二款的規定,《公約》將於2022年9月1日對我國生效。
二、《公約》對我國部分稅收協定開始適用情況
截至2022年6月30日,根據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完成《公約》生效程式的情況,《公約》將適用於我國已簽署的47個稅收協定(詳見附件),開始適用的時間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開始適用)的規定確定。
《公約》文本及我國對《公約》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單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佈。
特此公告。
附件:適用稅收協定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