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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頒佈《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關於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資料更新時間:2023/03/28

1、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於3月26日針對小微企業頒佈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徵管問題公告,實施時間自2023年1月1日至至2024年12月31日。

2、凡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屬於小微企業,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

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成文日期:2023-3-26

為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成文日期:2023-3-27

為支援小微企業發展,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搆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搆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二、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資訊,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資訊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慧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 7月、 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2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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