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優化納稅服務;簡併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資訊有關報表的公告》於中國所註冊之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時,企業應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申報投資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服務;簡併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資訊有關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
成文日期:2023-9-7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資訊有關報表,簡並優化了資訊報告內容和方式,現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業或其通過境內合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應當在辦理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簡並後的《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見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稱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在判定控制時,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的,參照本公告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後年度發生的應報告資訊,適用本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章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資訊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業境外投資資訊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