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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針對製造業提供幫扶政策

資料更新時間:2023/12/07
  1. 大陸深圳市政府於12月5日頒佈《關於印發深圳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對製造業提供多項支持政策;包含飛機航班出口補貼與貨運倉儲容積率調整政策。
  2. 維詮可代辦大陸深圳市商貿公司、生產型企業設立、企業股權轉讓、財稅代辦等項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佈日期:2023-12-05

深府辦規〔2023〕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深圳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27日

 深圳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工業化的重要論述,落實省委關於堅持實體經濟為本、製造業當家的部署要求和《廣東省降低製造業成本推動製造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加快建設全球領先的重要的先進製造業中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

 1.有序推進“工業上樓”。積極推進20大先進製造業園區建設,有序釋放連片工業用地,量身定制“工業上樓”設計指引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中適合“上樓”的輕量化製造、定制化小批量生產、柔性化研發設計等企業提供具有競爭力的低成本產業空間。〔責任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

 2.加強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監管。加快修訂出臺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全面推廣工業用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制度。鼓勵物業方與承租方簽訂長期租約,除承租人主動要求或工業用房所在地塊已納入城市更新範圍外,工業用房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少於3年對本政策實施之日起,與規模以上製造業企業簽訂5年以上租約、且在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備案的,租賃合同生效的前三年,每年按合同租金的1%給予物業方最高10萬元獎勵,市、區財政各承擔50%。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加價收費行為,對擅自提高公攤面積比例、虛增用水用電量、提高水電價格、加收其他費用等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責任單位:市住房建設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水務局、深圳供電局、各區政府)

 3.推廣重點產業專案土地價款分期繳納模式。符合條件的重點產業專案,允許首期按不低於50%的比例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剩餘價款在國有土地供應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內全部繳清且不計利息。(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

 二、降低用工成本

 4.支持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鼓勵製造業企業圍繞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進一步加大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投資力度,提高勞動生產率,對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按照專案審定總投資建設費用的一定比例分類分檔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區政府)

 5.鼓勵企業“機器代人”。大力實施機器換人戰略,支持企業積極部署高檔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智慧傳感與控制等智慧製造裝備,打造智慧製造示範工廠。引導傳統製造企業逐步開展智慧化改造,建設智慧工廠、數位化車間、數位化生產線。對於符合條件的智慧化改造項目,給予一定標準的補助支援。(責任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各區政府)

 6.加快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鼓勵新建產業園區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建築面積占比上限提高到30%。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閒置低效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

 7.優化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各區按照各行業企業經濟貢獻、人才數量等指標設置差異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標準,每年向製造業企業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轄區製造業增加值占GDP比重。對重點製造業企業和重大先進製造業專案,加強住房保障力度。(責任單位:市住房建設局、各區政府)

 8.強化用工服務保障。為重點用工製造業企業“一對一”配備就業服務專員,舉辦定制化公益專場招聘、校企對接等活動,有針對性地提供用工指導、用工對接和穩崗服務。結合“產教評”技能生態鏈建設,深入推進企業新型學徒制,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大製造業數位化智慧化技術技能複合型人才的培育供給力度。階段性降低醫療保險成本,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單位繳費費率下調為5%,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下調為7%。(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

 三、降低融資成本

 9.精准畫像助力企業融資。用好“信易貸”、深圳信用(征信)服務等平臺,進一步歸集整合市場監管、金融、稅務、海關、公用事業等資料,運用大資料、雲計算等技術對無抵押中小微企業進行全景畫像,並聯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提供配套擔保增信服務,解決融資難問題。(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資料管理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深圳海關)

 10.鼓勵製造業企業發債融資。對本政策實施之日起,成功在境內外發行債券的規模以上製造業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2%,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與市區其他同類型補貼政策不重複享受。(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各區政府)

 11.支持製造業企業擴大股權融資。優化風投創投服務,持續辦好“深圳創投日”等主題活動,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製造業。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製造業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的再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對擬在境內上市並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輔導的給予最高150萬元獎勵;對直接在境外上市的給予最高8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證監局、各區政府)

 四、降低用能成本

 12.降低用戶用能投資成本。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業建設高壓永久用電外部電力接入工程,無需使用者投資;供電企業的投資介面延伸至使用者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外發生的任何費用,由供電企業和地方政府按照相關機制分擔。為新申請使用天然氣的製造業企業用戶,建設紅線外管道天然氣接入工程,無需使用者投資。(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設局、深圳供電局、燃氣集團)

 13.持續推進園區轉供電改造。按照“應改盡改”原則,加快完成工業園區轉供電改造工作。已完成改造的工業園區,確保供電設施全部投入運營,按政策執行直供電電價,消除“中間層”不合理加價行為。(責任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局、深圳供電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政府)

 14.推廣使用產業園區用戶側儲能。鼓勵有條件的工商業園區建設“光儲充放”一體化專案,接入虛擬電廠,實現錯峰用電、自發自用、餘量上網。對符合條件的專案,在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審批許可環節加大支援力度,並按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建設局、深圳供電局)

 五、降低倉儲物流成本

 15.提升航空運輸直達和中轉服務能力。按照錯位互補原則,鼓勵航空公司新開通或加密本市產業及企業“出海”急需的戰略性國際貨運航線,分級分類給予最高25萬元/班、每年每條航線最高5500萬元補貼。積極推廣離港空運服務、國際中轉集拼等業務模式,吸引更多貨物經深圳中轉。(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機場集團、深圳海關、前海管理局)

 16.加強重點產業鏈企業和專案物流倉儲保障。在不改變物流倉儲使用用途前提下,鼓勵重點產業鏈企業和項目周邊的低效物流倉儲擴建、改建、重建為高標準物流倉庫。對需調整容積率的,經批准後增加建築面積中不得轉讓的倉儲部分不計收地價,可出租比例限制放寬至80%。支援改造後的倉庫優先租賃給產業鏈重點企業。(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

 六、做好企業服務

 17.完善拖欠帳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加大對拖欠企業賬款的清理力度,重點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區政府)

 18.清理規範仲介服務。簡化各類惠企政策申請流程和資料,推動更多政策實現“免申即享”。實行仲介服務清單管理,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仲介服務。堅決整治行政機關指定仲介機構壟斷服務、干預市場主體選取仲介機構等行為,依法查處仲介機構借助行政影響力強制或變相強制收費行為。(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資料管理局、各區政府)

 19.嚴格規範行政執法檢查。強化企業信用與執法檢查聯動,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原則上不主動開展檢查。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除有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等案件線索或者重點領域專項行動部署等情形外,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已對同一企業執法檢查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同一年原則上不再檢查;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提出執法檢查計畫的,按照“綜合查一次”模式實行聯合檢查。(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各區政府)

 20.做好企業和專案服務保障。用足用好幹部助企行機制和“深i企”平臺,常態化協調解決企業訴求。對經濟貢獻大、帶動作用強的骨幹企業和重大專案,由市領導掛點,定期組織開展專案協調會、企業座談會,協調解決企業訴求。(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體措施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國家、廣東省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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