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兩岸租稅協議 台商怕剝兩次皮 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08/12/22

兩岸租稅協議 台商怕剝兩次皮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2.20 08:08 am

前言

第四次江陳會明天正式登場,兩岸海基、海協兩會預計將簽署「兩岸產品標準化」、「兩岸租稅」、「農產品檢疫檢驗」和「兩岸漁業合作」等四項協議。本報特別推出專題,讓民眾深入了解這四項協議的意義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次江陳會,兩岸租稅協議是重要議題,也和廣大台商、台幹的權益息息相關。小劉被公司派到中國大陸工作,他非常關切最近兩岸將簽署租稅協議的新聞,他擔心簽了協議,稅負會不會加重,等於被剝兩層皮?財產資料會不會「全都露」,成為兩岸國稅局的查稅目標?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小劉多慮了,簽訂兩岸租稅協議後,只要是誠實的納稅人,將可享受稅負降低的好處。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說,實際的狀況是很多公司目前都是在中、台以外的第三地支付員工大部分薪水,員工在兩岸繳很少稅、甚至不繳稅,租稅協議一簽,這樣的租稅規畫管道可能被堵起來,稅負勢必增加。

比方說,小劉月薪十五萬元,公司派他到大陸駐點,大陸分公司每月付他一萬元、台灣母公司付他四萬元,剩下的十萬元選在香港支付,香港付的這筆薪水很難查,形同免稅,小劉只有五萬元要報稅,但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幾乎繳不了多少稅。兩岸簽協議後,面對政府打擊租稅逃漏,小劉十萬元的「隱藏性收入」浮出檯面,稅負也跟著增加,這也是為什麼會有人反對簽協議。

官員提到,兩岸目前沒有租稅協議,小劉若誠實報稅,不論是大陸或台灣領到的薪水,都必須在合計後分別向兩岸政府報稅,形同雙重課稅。協議簽署後,若他一年之內在大陸出差不到一百八十三天,他在大陸報稅時,只需報繳在大陸領到的薪水,台灣領到的薪水不用申報;而且在大陸繳過的稅,在台灣報稅時還可扣抵,不但不會被雙重課稅,還可以少繳稅,也不用擔心逃漏稅被查到的風險。

此外,官員說,小劉在大陸,如果投資大陸股市或銀行存款,也會有股利或利息收入,目前扣繳率分別是百分之廿和百分之五。協議簽署後,扣繳率只會比現在低,小劉要繳的稅更少,就算未來大陸修法調高扣繳率,小劉仍可適用優惠稅率,享有減稅利益。

除了台幹,不少台商也面臨被兩岸政府雙重課稅的難題。官員舉例說,目前只要在大陸作生意,不管你有沒有在當地設據點,只要有賺錢(營業利潤),兩岸政府都要課稅。未來協議簽署後,業者在大陸沒有分公司、辦事處或工廠等常設機構,就不用再向大陸繳稅,只需在台灣繳稅;若在大陸設有常設機構,相關所得才需要在大陸繳稅,但繳過的稅也可在台灣扣抵,業者可揮別雙重課稅的噩夢。


【2009/12/20 聯合報】


新聞刊載於12/20日
新聞內容對赴大陸台商非常重要
特別提醒大家注意幾點:

1.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小劉多慮了,簽訂兩岸租稅協議後,只要是誠實的納稅人,將可享受稅負降低的好處。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說,實際的狀況是很多公司目前都是在中、台以外的第三地支付員工大部分薪水,員工在兩岸繳很少稅、甚至不繳稅,租稅協議一簽,這樣的租稅規畫管道可能被堵起來,稅負勢必增加。
比方說,小劉月薪十五萬元,公司派他到大陸駐點,大陸分公司每月付他一萬元、台灣母公司付他四萬元,剩下的十萬元選在香港支付,香港付的這筆薪水很難查,形同免稅,小劉只有五萬元要報稅,但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幾乎繳不了多少稅。兩岸簽協議後,面對政府打擊租稅逃漏,小劉十萬元的「隱藏性收入」浮出檯面,稅負也跟著增加,這也是為什麼會有人反對簽協議。
這是實際的狀況。必須先考慮。

2.兩岸直接投資後,如何透過境外公司操作移轉定價?還是選擇真實納稅?

3. 除了台幹,不少台商也面臨被兩岸政府雙重課稅的難題。官員舉例說,目前只要在大陸作生意,不管你有沒有在當地設據點,只要有賺錢(營業利潤),兩岸政府都要課稅。未來協議簽署後,業者在大陸沒有分公司、辦事處或工廠等常設機構,就不用再向大陸繳稅,只需在台灣繳稅;若在大陸設有常設機構,相關所得才需要在大陸繳稅,但繳過的稅也可在台灣扣抵,業者可揮別雙重課稅的噩夢。
大陸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確實針對在大陸沒有常設機構的外資,保留課稅的權力(針對透過內資人頭、台幹宿舍的操作模式),但是,實務上,以往這類型的利潤大多隱藏在OBU裡面,未來,這部分的利潤該如何呈現,還必須仔細思考。

4.附表,請參閱財政部賦稅署的案例,有完整的計算說明。執行業務所得中,舉例醫生、律師,這部分
 可以注意!

兩岸租稅協議例示說明
- 以受僱勞務為例 -
臺灣人民C君受僱於臺灣A公司,99年被派至大陸B公司工作180天,分別由A公司給付薪資100萬元、B公司給付薪資20萬元(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實際繳納稅額表列如下(不考慮免稅額及累進差額等因素以資簡化):

 

稅額

兩岸現制下

簽署租稅協議後

稅收影響

大陸

30萬元
(【100萬元+20萬元】×25%)

4萬元
(20萬元×20%)

-26萬元

臺灣

0元
(扣抵前120萬元×20%=24萬元,可扣抵30萬元中之24萬元,無須繳稅)

20萬元
(扣抵前120萬元×20%=24萬元,可扣抵4萬元,應納稅額 24萬元-4萬元=20萬元)

+20萬元

總稅負

30萬元

24萬元

-6萬元

 

 

 

 

 

 

 

 

說明如下:

1.依大陸稅法規定,在大陸居住90天以上,在大陸工作所領之薪資(含本地及境外給付)均應課稅。

2.本例假設C君在大陸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5%(所得120萬元)及20%(所得20萬元);在臺灣適用之稅率
 為20%。

3.在現制下,C君至大陸工作之薪資同時被大陸及臺灣認定為應課稅所得:

 (1)大陸主張就C君在大陸工作之全部報酬(包括大陸B公司給付之20萬元與臺灣A公司給付之100萬元)
  予以課稅。
 (2)臺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C君在大陸及臺灣來源所得皆予課稅,大陸來源
  所得為大陸B公司與臺灣A公司給付之120萬元,可扣抵其在大陸繳納稅額30萬元中之24萬元。
4.簽署租稅協議後:
 (1)因C君在大陸居留未超過183天,由臺灣A公司給付之100萬元報酬,大陸應予免稅,僅就大陸B公司
  給付之20萬元課稅。
 (2)臺灣雖就全部薪資所得120萬元課稅,惟可扣抵其在大陸繳納稅額4萬元。
5.綜上,簽署兩岸租稅協議後,臺灣人民C君之總稅負降低6萬元,臺灣稅收增加20萬元。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