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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赴大陸地區投資收益的課稅稅率疑議



資料更新時間:2010/12/15

產生爭議的原文如下;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3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對這一條法令的解釋為:個人透過第三地赴大陸投資,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則取得之投資收益,視同海外所得!!

就我所瞭解,中區國稅局曾發佈的查稅宣導,就不是依照字面解釋。

但是,假若近期有意收回大陸地區投資收益,有空間可以規劃一下

若法規解釋有新的修正,我再發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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