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個案例分享:我曾遇過一位客戶,設立了三家境外公司,公司帳面上是以OBU名義支付台灣公司佣金(會計師規劃建議)來維持管銷費用;但是每月OBU給付之金額不同、給付金額與出貨數量也不符,公司的網頁、型錄、名片、產品展示櫃等,都介紹他們是ODM廠商,有技術及研發實力…客戶問我:你覺得OBU會不會查稅? 您認為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愈來愈多公司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升國際整體競爭力,逐漸將製造部門移至海外,形成了臺灣接單、備料與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其中出口費用是公司必定列報的項目,該局指出2項容易出錯的情形,提醒公司自行檢視。
首先,為海外子公司代購原料,如代購原料的出口費用,不屬於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將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該局查核某公司97年度申報出口費用約1,200萬元,其中屬本身出口產品的出口費用約400多萬元,為子公司代購原料所支付的出口費用約800多萬元,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雖有收取佣金收入1%,但依買賣雙方合約書記載,該公司並不需負擔出口費用,其代購所產生的出口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因而遭到剔除,補徵稅額200多萬元。
其次,如非屬代購性質,而由公司購入原料,出口至海外子公司加工,再運回成品銷售者,這種在出口時尚未認列銷貨收入的情形,列報出口費用也要特別注意,不能立即全部認列為當期費用,要看是否有結轉期末存貨,將部分出口費用分攤至期末存貨成本。
簡單舉例說明,本期出口原料數量100公斤,出口費用100元,結轉期末存貨數量10公斤,出口費用應分攤10元至期末存貨成本,餘90元則列報為本期製造成本或出口費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若在海外設廠生產的納稅人,列報出口費用要注意,是否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或應分攤至期末存貨成本,小小細節影響大,千萬不要疏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