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個人大陸地區查稅所得查稅案例



資料更新時間:2012/11/19

自然人透過境外公司,未經投審會申報,赴大陸地區投資,取得之所得以境內所得認定,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這個觀點與我個人相同,與某些地區稅務機關不同。

提供您參考。

補稅與罰金為經過協商後的數字。

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取自於大陸地區,其所得性質源自於大陸,原本就應該為境內所得。

另外,匯款時填哪一個匯款科目與此匯款是否為所得,本來就是兩回事。請把它忘掉!重新檢視境外公司的規劃才是正途。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納稅。 2012/1/7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銀行帳戶長期自境外公司OBU帳戶以「國外借款」性質匯入鉅資,惟同期間並無對該等公司還款之匯出紀錄,經查主因係甲君於大陸經商需用人民幣,向當地台商借取,再支付等值新臺幣至台商之國內帳戶,惟查甲君帳戶收付之間尚有差額3,900萬餘元係轉入其配偶帳戶以購買股票及房地產,經甲君說明係屬大陸地區經商所得,是歸課甲君有大陸地區之營利所得3,900萬餘元,核定綜合所得稅補稅及罰鍰共計2,300萬餘元。

近年來台商於大陸地區經商所得資金透過各種管道返回臺灣購置房地產之情形日益增加,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納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