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2/04/23 1. 海外佣金不是海外所得嗎? 2. 99年以前海外佣金應該免稅? 3. 案內的荷蘭甲公司負責人非台灣張君;非關係人為何被查稅? 4. 佣金從海外匯入也會被查稅? 5. 若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無海外所得一百萬、基本所得額 六百萬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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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提供勞務所取得國外給付佣金收入須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所取 得國外的所得,不論付款人為何,也不論付款地在何處,均屬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有納稅義務人張君在國內以電話聯繫之方 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荷蘭甲公司銷售貨品給大陸企業乙公司,並收 受荷蘭甲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該局從張君的帳戶發現,其97 年間有多筆海外所得匯入,卻未申報佣金所得。因張君取得荷蘭公司 給付之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結算申報 ,致當年度短漏報15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 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強調,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收入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張君 勞務提供地在國內,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