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剛讀完兩篇,與這則新聞有關;
- 跨國勞務交易中之來源認定─評行政法院相關決議及判決。《會計研究月刊》第314期, 2012年1月。
- 境外所得之課稅問題研究─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判決評析為中心。
以下摘錄自〝跨國勞務交易中之來源認定─評行政法院相關決議及判決〞,其中:
從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可知,我國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亦即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需就全球所得納稅(屬人主義)。因此,當外國營利事業與我國人民進行跨國交易,該筆所得的來源屬境內或境外,即直接影響是否應於我國繳納所得稅。
如果所得被認為來自我國,則尚需進一步決定納稅的方式。依本法規定,大致可分為:
1、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由此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申報繳
納(倘有違反,稅局得依本法第110條或第113條予以處罰);
2、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依本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由扣繳義務人
扣取繳納(如未為遵守,扣繳義務人除需負賠繳責任外,稅局尚得依本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老話一句:若就〝勞務發生地〞或〝所得來源自大陸地區〞之觀點來看,大多數OBU所得均屬〝境內所得〞!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曾仁凱/台北報導】 2012.06.29 03:02 am
國內知名防毒軟體大廠趨勢科技,透過境外分公司提供給印度Wipro公司技術支援服務,並收取相關權利金等,趨勢科技依我國稅法規定代扣繳20%,另向台北市國稅局提出境外服務,非來源所得申請退稅遭拒,趨勢科技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趨勢科技須補繳3,400多萬元稅款。
趨勢科技主管昨(28)日表示,沒有聽說過這樣的消息,還在了解中。
判決書表示,趨勢科技在95年12月至96年1月間給付境外的新加坡、泰國、印度分公司的權利金,以及印度Wipro公司其他所得,依法按20%的扣繳率,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扣繳3,400多萬元稅款。
趨勢科技主張,子公司在境外提供相關服務,無須在台的總公司參與協助,因此,境外營利事業收到的報酬,不屬國家所得來源,可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稅款的申報扣繳有誤,進而申請退稅,但北市國稅局不同意,趨勢科技在訴願失敗後,告進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趨勢科技對印度Wipro公司部分提出的委託內容協定載明,趨勢應提供約定的相關電腦軟硬體及工程人員,確實有新加坡、泰國和印度分公司參與,但無法排除總公司派員協助及收取境外勞務報酬的部分。
判決指出,趨勢科技提出服務協議書中有「技術支援服務」項目,就帶有權利金意涵,屬於我國來源所得,國稅局要求依法按20%的扣繳率扣繳所得稅,合乎稅法規定。
【2012/06/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