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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有關報載台肥稅務訴訟之相關訊息



資料更新時間:2013/12/16

這則新聞早在2010年就寫過了;請參見:稅務訴訟之我見3/3 http://www.obu.com.tw/news_06_20101012-3.php

上週因為某報刊載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內容有爭議,財政部特發新聞稿加以說明。

案件摘錄:

補稅20億? 台肥要申訴 2010.10.09 05:23 am

國營色彩鮮明的台肥公司與國稅局爆發「補稅」爭議,台北市國稅局認定,台肥海外投資所得不能扣抵稅額,必須補稅。
如果國稅局不撤銷原議,依據台肥公司自行推算,未來補稅金額將高達廿億三千二百多萬元。

台灣證券交易所說,依規定上市公司稅後純益變動數超過一千萬元、並且占營收比例逾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就必須重編財務報表,台肥是股票上市公司,如果確定必須補稅,而且補稅金額影響獲利數的程度達到以上標準,證交所將勒令台肥重編財報。

簡單說:稅法所規定可以扣抵的部分僅針對就源扣繳的稅額,而非在投資當地所繳納的營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某報紙102年12月13日刋登有關甲公司境外可扣抵稅額爭訟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審之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某報紙於12月13日報導刋登甲公司境外可扣抵稅額爭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審,與事實不符,特提出澄清說明,避免外界誤解。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併計境外被投資公司所得時,應以被投資公司發放之投資收益被外國政府就該項投資收益所徵之所得稅,始得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公司主張依沙國稅法規定有外國股東之公司,其營利事業需繳納20%所得稅予沙國政府,當地股東則無須繳納,其繳納20%所得稅性質應屬外國股東身分所負擔之所得稅負,依實質課稅及經濟利益等原則,應可於境外可扣抵稅額中扣抵,如認不得列於境外可扣抵稅額中扣抵,亦應於申報之投資收益中減除。系爭事項並非某報紙所刋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時A公司當年度的盈餘多少、甲公司到底獲分配多少盈餘及在當地繳了多少稅等,都沒調查清楚,就判決甲公司敗訴,恐怕造成甲公司在兩國間被重複課稅情況。」,而係因甲公司投資沙國A公司所取得之境外所得僅限股利收入,並未包含A公司全部營利所得,其所繳納當地公司所得稅,非屬得扣抵之稅額,甲公司縱因股東身分而負擔所得稅,惟依稅法規定,甲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未符時,即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而非將稅法規定無法扣抵之稅額支出,強行列入申報要求扣抵。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12/13

台肥境外所得爭訟,發回重審
時報-台北電 (2013-12-13 08:58:52)

台肥(1722)投資沙烏地阿拉伯朱拜爾公司,申報並認列94年度營所稅時,與台北國稅局爆發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因沙國稅制與我國不同,台肥有被重複課稅致超額負稅的疑慮,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弄清楚後再行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時朱拜爾當年度的盈餘多少、台肥到底獲分配多少盈餘及在當地繳了多少稅等,都沒調查清楚,就判決台肥敗訴,恐怕造成台肥在兩國間被重複課稅情況。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在本月3日判決,廢棄北高行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台肥這件稅務爭訟,如果最後被判決敗訴確定,單單94年度營所稅就要多繳995萬元的鉅額稅款。台肥這件稅務官司能夠在最高行政法院獲得翻案,主要是訴訟代理人林宜信,充分將我國與沙國間稅制的不同清楚的釋明,加上最高行政法院承審本件爭訟的受命法官帥嘉寶對稅務專業的認知深入,台肥才能在一審被判敗後還能獲得翻案成功。

林宜信將台肥依沙國法令所繳的所得稅,都在沙國取具經公證及認證的納稅證明,主張台肥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境外已繳納的稅額,應可扣抵94年度營所稅的應納稅額。

她並舉沙國法令及朱拜爾公司經當地會計師簽證的財報為證,說明沙國因法制設計特殊,視股東身分的不同,而繳納不同稅率的營所稅,也就是,境內居民是繳宗教稅,而境外居民的外國股東則繳營所稅,並在稅前盈餘分配時,才視股東身分而對盈餘課徵。

因此,林宜信認為,此等稅捐已與股東身分連結,其納稅義務人不再是朱拜爾公司,而是台肥本身,因而可列為我國所得稅法所規定「依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自可依現行稅法規定列為可扣抵的稅額。

最高行政法院也理解稅捐機關在面臨調查外國法制、稅額與盈餘數時,因資料取得不易的困境,但判決指出,國稅局如果因此就不准台肥將已在國外繳納的稅額,列為可扣抵稅額,將造成台肥超額負稅的不公平現象,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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