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交易需注意的稅務問題
資料更新時間:2014/01/28
網購國外年貨 逾3,000元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1.28 03:26 am 年關近,透過國外網路採買年貨,價值超過3,000元要繳稅。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正對中國大陸淘寶網等網購交易查稅,納稅人向海外網站採購,或網路賣家下單進貨後回台銷售,應注意繳稅,以免受罰。 年節將至,國人正趕辦年貨,包括服飾、鞋類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等,部分透過海外購物網站如中國大陸「淘寶網」等採購,財政部指出,向國外網站購買貨物形同進口,必須遵守相關通關與課稅規定,以免延誤貨物送達的時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及41條規定,貨物進口至我國境內,應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則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則由海關代徵。 為簡化通關流程,目前海關實施進口貨物低價免稅制度,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可免徵關稅,以及海關代徵營業稅及貨物稅,但是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不適用此一規定。 民眾購買貨物進口時,除屬進口免稅的特定貨物外,價格如超過3,000元,須繳交相關進口稅費。財政部指出,若經海關查獲虛報貨物價值,依法可處進口人漏稅額二倍到五倍,及營業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確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不要採取高價低報或藉化整為零分批進口以規避應納稅捐。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於同一日或同班機的貨品,均會進行彙整,以防杜進口人利用分散包裝、改變收貨人(但寄貨地址相同)等手法避稅。 至於個人買家向國外購物網站訂購的貨物進口後,如非供自用,而是轉供銷售時,需辦理營業登記。其中,無實體店面且均透過網路銷售者,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營利所得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1/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或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項查核專案已進行一段時間,由於許多民眾對上述情況之課徵營業稅規定不甚明瞭,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該局乃將跨國網路交易涉及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另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 二、台灣買家向「淘寶網」購買電子書、App等數位商品,單筆支付款項超過3,000元以上,買家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三、向境外網站購物,貨物進口轉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全部」採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只要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應記得就經營網路交易之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接受台灣買家委託,向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其向買家收取之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 該局呼籲,喜歡上「淘寶網」購物或透過「淘寶網」批貨轉賣之網路賣家及代購代付平台業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