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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藉由個人結購鉅額外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 經國稅局補帶罰1,500萬元



資料更新時間:2014/12/29

1、案例A公司為一家經營皮件買賣的公司其銷售對象「可能」必須以「台幣」交易,但是供貨端來自於境外地區,因此發生透過個人帳戶鉅額結匯的稅務案例。
2、金融機構均會提供帳戶的利息扣繳憑單,稅捐機關很容易據此反算帳戶內資金水位。
3、自98年起,個人外匯交易已透過身份證字號進行歸戶,個人帳戶內的外幣交易進出很容易鎖定。
4、夫妻為所得稅同一申報戶,甲君將A公司之貨款透過配偶乙君帳戶收取後再轉交甲君提領運用,這樣操作除了多支付銀行匯款手續費外,看不出能達到什麼目的。

綜上,「公司」往來資金不該透過個人帳戶操作。



藉由個人結購鉅額外匯隱匿公司營業收入 經國稅局補帶罰1,500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轄內一家經營皮件買賣的公司,藉由負責人配偶的銀行帳戶來隱匿公司的營業收入,經該局查獲後連補帶罰近1,500萬元。

該局表示,甲君因101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外匯金額高達1億多元,而被該局列為查核對象。經國稅局查調甲君銀行帳戶的資金來源,發現主要是由甲君配偶乙君的銀行帳戶轉帳存入,再進一步調查乙君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情形,查到存入的託收票據或匯款資金來源都是一般公司行號,經向公司行號進行追查,才發現是甲君所經營A公司銷售貨物所收取的貨款。A公司為了逃稅,把貨款先存入乙君的帳戶,然後轉存入甲君的帳戶,最後再由甲君提領運用,以為可以因此躲過國稅局的追查,不過還是在該局抽絲剝繭逐步追查下,查到該公司在99及100年間把貨款存入個人帳戶藉以隱匿的營業收入金額近2億元。經就該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漏稅額達9百多萬元,A公司因此被連補帶罰近1,500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予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也會因為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補稅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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