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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18

關鍵字:關係人交易、不符常規、OBU。

1、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2、相反的,營利事業在於OBU之間交易時必須注意應收帳款天期應與常規交易相符合。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紛紛擴大海外投資,其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常有未積極收款,其目的是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致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發佈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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