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非居民企業納稅情況專項檢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總局第一次做出的系統性檢查部署。從地稅部門來看,非居民稅收管理起步較晚,2009年總局非居民稅收征管範圍調整以後,各級地稅部門才開始對非居民各項稅收實施管理。非居民稅收管理對象為外國稅收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稅源跨國(境)流動性大、隱蔽性強,會計核算多在境外,稅收管理以源泉扣繳為主,管理和檢查風險大、要求高。因此,各級稽查部門與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要密切協作,共同制定方案、共同確定檢查重點、共同選取檢查物件、共同實施檢查,全力以赴地抓好落實,確保取得實實在在效果,使非居民稅收專項檢查切實起到促進國際稅源管理、提高國際稅務管理水準的作用。
(一)檢查物件
本項稅收專項檢查的對象為非居民企業及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
(二)檢查年度
一般檢查2009年度的稅款繳納情況。
(三)檢查內容
1.依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對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重點檢查其履行稅
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義務以及違章行為處罰情況。
2.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規定,檢查外國企業常駐代
表機構異地提供勞務,或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境內的代表機構歸屬地所得申報納稅情況以及清理減免
稅事宜。
3.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
號)規定,檢查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低價轉讓股權行為。
4.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境內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
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境內扣繳義務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是否虛列上
述費用而將利潤轉移至境外。
5.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間接投資我國的非居民企業,重點檢查其是否在我國境內已經
設立機構場所,並合理歸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