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323號 成文日期:2010-07-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同期資料管理,了解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合規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開展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現將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各省稅務機關組織本省同期資料抽查工作,抽查覆蓋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各地稅務主管部
門應根據企業關聯申報數據,分年度統計本省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嚴格按照 統計抽樣方
法抽取測試樣本(每個年度抽取樣本數量應不低於總體的10%),並組織檢查樣本企業同期資料準
備情況。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的同期資料抽查工作由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二、各地稅務機關將同期資料檢查情況分年度填寫《同期資料準備情況一覽表》(參見附件1),匯總後
形成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樣本參見附件2),於2010年10月31日前通過FTP一並報送稅務總局(國際
稅務司)。
以下提供一篇〈中國稅務評論〉對於此法案之看法:
《中國稅務評論》國家稅務總局開展2008 和2009 年度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檢查
作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張新華合夥人、上海鋼特木爾合夥人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國稅函[2010]323號,以下簡稱"323號文"),明確了稅務系統將在全國開展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並提出了具體要求。
據悉,此次抽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對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的檢查,瞭解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等有關轉讓定價規定的貫徹實施情況,在此基礎上發現目前存在的重點問題並考慮解決之道。 作為國家稅務總局醞釀已久的重要監管措施之一,此次抽查工作的展開預示著中國轉讓定價向稅務機關主動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323號文要點
根據323號文的規定,同期資料準備情況抽查工作的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涵蓋期間 :抽查覆蓋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
抽樣依據及比例: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的關聯申報數據,分年度統計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按照統計抽樣方法抽取測試樣本,每個年度抽取樣本數量應不低於總體的10%。
總局定點聯繫企業的特殊規定 :總局定點聯繫企業的同期資料抽查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抽查完成期限:各地稅務機關將同期資料檢查情況分年度填寫《同期資料準備情況一覽表》,匯總後形成分析報告,在2010年10月31日前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抽查所針對的範圍:本次抽查範圍包括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關聯購銷金額超過2億
-其他關聯交易金額超過4000萬
-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虧損企業
-跟蹤管理期企業
-資本弱化
-成本分攤協議
-其他原因
上述同期資料包括企業自行準備或聘請專業事務所("四大"及其他內外資事務所)協助進行準備的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檢查關注要點:包括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以及轉讓定價方法五方面的內容。
同期資料質量評價標準:質量等級分為"較好"、"一般"、"較差"和"很差"四個等級。 其中,"較好"指在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及轉讓定價方法五個方面均描述詳實且有明確的定價方法;"一般"指在五個方面均提供資訊,但在某些方面資訊提供不完整;"較差"指在五個方面中有未提供資訊的情況;"很差"指五個方面均沒有提供資訊。
評論及建議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稅發[2009] 2號以及國稅函[2009]363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需要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而相應的同期資料是稅務機關未來進行轉讓定價監管和調查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只有在及時有效地完成同期資料準備的情況下,企業才能在實際面臨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時免於5%的額外罰息。 因此,此次同期資料準備抽查很可能對被抽查企業控制和管理未來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風險以及相應的罰金風險產生重大影響。從事關聯交易的企業應對此加以重視並積極應對,具體包括:
由於本次抽查的樣本企業應在所有符合法定應準備同期資料要求的企業中產生,因此所有符合條件,但目前尚未準備同期資料或仍處於準備過程中的企業需要立即行動起來完成同期資料的準備工作。
我們瞭解到,部分還未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在判斷自身是否已經達到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條件時仍猶疑不決(如從事來料加工並出現虧損、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已接近人民幣4000萬元但企業還無法確定某項交易是否應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等情況)。 我們建議這一類企業應與稅務機關或專業稅務顧問進行溝通,以確保企業合規義務的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323號文將關聯交易中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虧損企業納入了本次抽查的範圍[註一],但是對於有限功能和風險企業的認定目前仍缺乏具備可操作性的指引。 因此在實務中,可能由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企業功能和風險作出不同認定進而導致雙方在判斷企業是否具有準備同期資料的義務時產生爭議。 雖然目前尚不能確定稅務機關在抽樣時將如何解決這一實踐問題,但我們建議以關聯方作為主要交易對象且在抽查年度經營虧損的企業對此予以充分關注,必要時應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協助。
對於已完成同期資料準備的企業,也可考慮在充分評估自身的轉讓定價風險和被抽查可能性的情況下,結合轉讓定價監管變化的最新動態對已準備的資料作進一步覆核和調整。 本次抽查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同期資料質量等級及評價標準,因此我們提請已完成同期資料的企業根據上述標準,進行自查或者請專業稅務顧問對同期資料的質量做出複核,並應特別注意資料準備中較為複雜的相關問題,針對性地作好應對準備(例如:如何進行企業自身的定價政策披露;如何對特殊因素調整作出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同期資料報告中如何對市場類無形資產進行說明和歸屬認定;如何說明高新技術企業支付技術專利費的合理性;如何在企業採用交易淨利潤法分析關聯交易的情況下對多項不同性質交易作出說明等)。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地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實務方面的一些特殊關注點和地方性要求尤其值得企業注意。 例如,在國內從事商品銷售和市場營銷活動的企業應考慮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對中國企業可能擁有的市場類無形資產的關注所帶來的影響;在蘇州地區的企業應重視蘇州市稅務機關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披露要求等等。
雖然檔中並未明確具體的統計抽樣方式,只是提出了10%的最低比例要求;但根據一般實務經驗,在抽樣過程中稅務機關將重點關注關聯交易金額較大、企業經營年度虧損以及存在大量特殊關聯交易的情況,據此我們有理由認為抽查對像很可能會由具備上述特徵的企業組成。 因此,上述企業尤其不應對抽查工作掉以輕心,即使已經完成了相應的同期資料準備,也有必要採取一定措施確保其完成質量符合標準,同時須進一步判斷抽查可能對自身帶來的風險並考慮相應的解決預案。 另外,雖然323號文提到總局定點聯繫企業的檢查交由大企業管理司進行,但根據我們的了解,這部分抽查工作也將基本參照該文件的規定進行,只是抽查的範圍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323號文的抽查範圍還包括由於資本弱化而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情形。 因此進行關聯資金借貸的企業應覆核並分析是否已按規定準確計算了關聯債資比例、是否已按規定準備了同期資料文檔,以應對稅務機關可能的抽查以及對於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質詢。
[註一]根據國稅函[2009]363號檔的規定,在關聯交易中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虧損企業應就該虧損年度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