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匯發[2011]4號 2011年1月14日
上海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人民幣外債業務操作,根據國家外匯局有關檔精神,現將上海轄內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所涉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的人民幣外債業務(指外債的簽約、提款與還本付息中至少有一環節直接使用人民幣,下
同),應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
(一)境內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應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還本付息手續和統計申報等
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中長期人民幣、外幣外債發生額與短期人民幣、外幣外債餘額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
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三)中資企業與金融機構在借用人民幣外債時,應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事先向外債管理部門申請外債
指標;
(四)外資房地產企業借用人民幣外債應嚴格遵守現行限制性規定。
二、境內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且以人民幣形式提款的,無需就該筆外債資金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
立外債專用帳戶,但人民幣外債資金應由境內、外非居民服戶劃入,並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的用
途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