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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如何以大陸銀行開具的保函 作為擔保品



資料更新時間:2011/07/25

新聞中所述,在大陸稱為:內保外貸! 在97年既有頒佈法規可供依循,在2010-07匯發【2010】39號又更新了進一步的操作指引。

此項規定將因為台灣開放OBU操作人民幣,而有運作的空間;

1、現有法規,大陸銀行開立的擔保信用狀,在台灣不得作為擔保品;並不代表不接受香港銀行所開
 立的擔保信用狀(所以仍然可以操作,大陸開給香港,香港開給台灣)

2、新聞中所謂金管會擔心償付款無法匯出,請參閱以下:

十五、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發生履約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有關履約手續:

(一)銀行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對外
  支付。其對外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
  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
  履約時可以購匯。

(二)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時,其反擔保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反擔保
  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擔保人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
  帳。對外擔保項下債務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
  款、收款手續。

  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還款、履約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
  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企業作為擔保人或第(二)項所指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
  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

3、融資性擔保與非融資性擔保,對被擔保人要求不同;

十、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範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
  的股權關係、淨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
  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

十一、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其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在境內依法註冊成立的法
  人,或至少有一方應為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4、有意操作內保外貸時,需要視實際情況,來讓架構符合融資規定。

陸銀保證函 擬准當擔保品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7.25 03:42 am

金管會研擬放寬大陸銀行提供的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可以視為授信的合格擔保品,一旦放寬,將有助台資銀行拓展大陸市場並擴大兩岸銀行合作範圍,台商也可以取得更多的融資。

台資銀行業者說,最近不少大陸銀行都來接洽,希望透過開立保證函等方式提供台商融資,尤其近來大陸緊縮貨幣政策,企業融資更困難,若能放寬,對台商將是及時雨。

金管會官員昨(24)日表示,銀行法第12條對於何謂擔保授信,那些可以視為合格擔保品,均有明確規定,如銀行開立的保證函及擔保信用狀等。但多年前主管機關曾函釋規定,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開立的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除外。

換言之,大陸銀行開立的保證函、擔保信用狀,不可以做為授信的擔保品。沒有合格擔保品,就只能做無擔保授信。

由於無擔保授信風險相對高,台資銀行融資意願低,台商可能因此借不到錢。這項限制適用範圍不僅包括台資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海外分行,連大陸分行也需適用。

隨著兩岸金融市場開放,多家台資銀行與大陸銀行簽訂MOU(合作備忘錄),相互提供保證的業務合作需求也愈來愈大,在銀行及台商反應下,銀行公會日前向金管會建議放寬這項限制。

金管會官員表示,現在台資銀行都到大陸做生意了,如果繼續禁止,台資銀行大陸分行業務拓展也會有困難,因此,正研議放寬。

不過,實務上涉及的問題,例如當客戶無法履約還款時,大陸銀行如何償付給台資銀行,因大陸對外匯管制相當嚴格,屆時償付款項的匯出會否有問題?金管會正在瞭解。

如中國銀行開立保證函給甲台商,向台資銀行融資,如果提供融資的是台資銀行上海分行,中行代償資金可以直接給台資銀行上海分行,不會有匯出資金的問題。但如果融資單位是台資銀行的台北分行或OBU,中國銀行償付款項要匯出時,會不會有問題等。

 

 

【2011/07/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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