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稅問題:請問個稅起征點的改變以工資發放時間為准,還是以工資所屬期為准?請出示相關的國家稅務總局檔,謝謝!
專家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
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
,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是以工資所屬期為准!
專家分析:
政策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法規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一、工資、薪金所得專案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
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
,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檔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一"和"稅率表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