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企業操作對外擔保之限制
資料更新時間:2012/11/21 內文所述之「內保外貸」屬「對外擔保」其中的一種模式; 自去年起因為大環境不佳、大陸境內外資金借貸利差大、OBU開放人民幣操作、大陸全面開放人民幣跨境交易等因素,讓企業及國內金融機構都在研究「內保外貸」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從境外借人民幣,給大陸企業使用。 除了內文中所提,大陸的銀行是否願意配合開立Stand by L/C之外,我個人覺得企業有意操作「對外擔保」主要困難卡在以下之限制:
十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實務中,極少數的台商大陸企業有成立境外子公司(以赴外投資或陸資來台),造成被擔保資格不符。其實,成立境外子公司除了有利於成本歸戶外,也有助於降低關連交易的查緝風險。
大陸資金對策/對外擔保 注意3前提 【經濟日報╱劉芳榮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2012.11.20 02:37 am 之前專欄介紹的「內保外貸」操作實務中,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大陸本地銀行願不願意開立人民幣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因此,台商想利用大陸資產在境外借到低成本的美元或新台幣,無奈的現實是得受限於大陸本地銀行的態度,如果大陸本地銀行不願意配合,或雖然願意配合,但提出要求一定比例現金存款、公司員工的薪資發放,或轉移日常收付資金的業務往來帳戶等作為配合條件,常使得大陸台商最後不得不放棄「內保外貸」以大陸境內資產打通境外融資管道的念頭。 事實上,「內保外貸」沒說就非得大陸本地銀行配合開立Stand by L/C,真正的問題出在境外銀行的態度,當台商是以大陸資產擔保抵押給境外銀行在境外借錢,境外銀行首先想的是擔保的資產在大陸境內,日後萬一有糾紛要怎麼求償?如果沒有大陸境內銀行的Stand by L/C,那境外銀行日後得直接面對大陸法律,基於怕麻煩的心態或對大陸法律沒有信心,境外銀行擔心無法獲得理賠,這才要求大陸本地銀行的Stand by L/C作為確保債權的保證。 在以Stand by L/C操作的「內保外貸」中,「對外擔保」的表現是以Stand by L/C作為主體。其實,大陸台資企業也可到當地外管局申請辦理「對外擔保」,也就是不透過大陸本地銀行,而是直接向外管局申請以大陸的資產直接擔保大陸台資企業在境外參股的企業,向境外的銀行借款。 其實,大陸台資企業以自己的資產擔保自己向境外銀行借款,這種作法已行之有年,也就是常見的大陸台資企業向境外銀行借外債,境外銀行的資金直接透過外債的名義進到大陸台資企業帳上,這種「對外擔保」在外管局只需備案,不需審批,真正少見且較難的部份,是本文強調的以大陸台資企業的資產擔保境外參股企業向境外銀行貸款。 其實早在1996年,大陸官方就已經允許大陸境內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到了2010年放寬條件並簡化手續,到了2012年6月進一步開放以大陸居民個人作為對外擔保的共同擔保人,但無論如何,外管局是辦理「對外擔保」手續的主要審批部門,境外銀行只要拿到大陸外管局「對外擔保」的同意函,基於日後求償法律問題已獲得解決,往往不需大陸本地銀行的Stand by L/C,也會願意在境外放款給借款企業。 辦理「對外擔保」所涉及的抵押或質押手續,與在大陸境內辦理的抵押或質押手續相同,都需到房地產登記部門,只是提交的資料內容有些許差異,但台商仍要留意申請「對外擔保」的一些前提條件: 1、大陸境內企業擔保境外借款的企業,必須是該境內企業投資參股的公司,也就是「對外擔保」的對象受到限制,雖然官方規定中並未強調參股的比例,但實務中參股比例超過50%的境外子公司更容易獲得外管局同意。 2、「對外擔保」中提供資產的境內擔保人,本身淨資產不能低於總資產的15%,且對外擔保的金額不能超過淨資產50%範圍。 3、「對外擔保」的境外借款企業,必須滿足淨資產為正值,且最近三年必須有一年為盈利,但若境外借款企業成立未滿三年則沒有盈利要求。 (本文發自北京,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2/11/20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