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將於今年12月17日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其中除大幅放寬外資赴大陸投資相關外匯規定外,其中針對外資持有境內商品房之轉讓價款匯出規定,也做了放寬;
(四)取消境外機構設立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及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的外匯局購付匯核准,銀行審核相關材料後,可為其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銀行審核之相關資料據判應包括:轉讓房產合同、繳稅證明等。)
台商在大陸所持有並出售之房產,可以依此新規定將出售房產之金額匯出;不再需要經外匯局申請核准、購房價金需由境外匯入,方能申請匯出之限制。
另,此規定並不含透過〝股權轉讓〞模式,出讓廠房及土地所得之轉讓款。一來,法規內未納入此部分;二來,透過股權轉讓模式,相關之稅款是否誠實繳納?這需做妥慎評估,切勿魯莽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