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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中外合資糾紛又一例 成都太平洋百貨



資料更新時間:2013/07/17

此案早已進入大陸司法程序,不討論誰是誰非,在中方成商集團採取〝封店〞之前,雙方的爭議確實僅僅是單純的〝合作合同〞糾紛。

在採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前,是否充分了解大陸法規如何規定、所謂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之重要性;

以下摘錄中方成商集團對上海交易所發出的公告:

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

上海交易所 2012-10-19  

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受理情況

本公司分別於 2010 年 12 月 29 日、2011 年 1 月 15 日、2011 年 3 月 9 日、2011 年 4 月 28 日、2011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證券報》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了本公司與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V20100648 號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爭議仲裁案件進展情況及本公司根 據該仲裁案件提起的訴訟事項。

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通知 本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請人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 公司申請撤銷(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200號仲裁裁決一案。

二、本案基本情況

1、仲裁結果回顧

本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 0200 號),本公司(以下簡稱\" 被申請人\")與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申請人\")V20100648 號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爭議仲裁一案已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裁決結果如下:

1)本案《關於合作經營成都商廈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的合同書》 (以下簡稱\"《合作合同》\")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終止,雙方應自該日起依法對合作企業進行清算。

2)駁回申請人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作合同》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仲裁請求。

3)駁回申請人第二項仲裁請求,即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合作合同》的第三階段(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合作企業即成都商廈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每年優先向被申請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幣 2,600 萬元和企業稅後利潤 50%的利益分配方式。

4)駁回被申請人請求裁決確認《合作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終止的仲裁請求。

5)駁回被申請人請求申請人立即撤出成都商業大廈的仲裁請求。

6)駁回被申請人請求裁決申請人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賠付被申請人人民幣 0.5 億元的仲裁請求。

7)本案仲裁本請求仲裁費為 67,143 美元,由申請人全部承擔,並與申請人交付的等額仲裁預付金相衝抵。本案反請求仲裁費為人民幣 795,000 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並與被申請人交付的等額仲裁預付金相充抵。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做出之日生效,對雙方當事每人平均具有約束力。該事項公司已于2012年4月26日在《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

2、本案訴訟各方當事人

申請人: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本案申請事由

申請人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 十日"【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00號"《裁決書》"三、裁決"部 分第1項以及第2項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仲裁的範圍且仲裁機構 無權進行仲裁,因此根據《仲裁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 定,應當予以撤銷,事實和理由如下:

1)仲裁機構無權對合作合同的終止進行裁決。

2)仲裁機構無權裁決合作企業進入清算。

4、本案申請事項

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2012】中國 貿仲京裁字第0200號"《裁決書》"三、裁決"部分第1項以及第2項裁 決事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無

四、本次裁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 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就該案的進展情況及時 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2、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特此公告。

 

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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