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稅收協議」影響台商上市分析
![]() 資料更新時間:2015/09/01
簡述:以下的文章針對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實施後,可能對未來台商在大陸上市或以F股模式回台上市繳更多的稅(協議中將股權重組的課稅權讓與另一方。實務 兩岸租稅協議中的有關條約內容: 六、財產收益
1、對台商在大陸上市或以F股模式回台上市前的境外控股架構調整,常見有以下兩種情形;大股東重組控股公司或大股東在上市前將部分持股轉讓給他人(外部投資人)。依照現行大陸稅法要求,當OBU A調整或變更為OBU B時,必須依照外資企業之淨值繳納10%股權交易所得稅;第二種情形 OBU A 股東由甲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給乙,實務上在大陸不繳稅。
「兩岸稅收協議」影響台商上市分析
「兩岸稅收協議」除將台商股權轉讓納稅地點由大陸改為台灣外,還有可能大大增加台商上市前的稅務成本。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已由海基、海協兩會日前正式簽署,雖然還未生效,但對規劃回台F上市櫃,或是在大陸申請A股掛牌的台商來說,從稅務層面分析,對台商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股權轉讓納稅地點由大陸移往台灣 股權轉讓徵稅機關改變,是這次兩岸稅收協議最特別的地方。過去,大陸台商為了股票上市所進行的股權重組,如有涉稅問題或必須納稅,都是由所在地的大陸稅務局進行管轄,但根據這次的協議,未來只要是台灣公司或台灣居民轉讓所持有的大陸公司股權,大陸稅務局將徵稅權力讓給台灣稅務局,除非台灣稅務局因各種理由不課稅或免稅,那大陸稅局才有權進行徵稅。 至於所謂「台灣公司」或「台灣居民」的定義很好理解,就是設立在台灣的企業,和持有台灣護照或身份證的居民,但會有爭議的是另一個定義「實際管理處所」原則,對大部份透過BVI等境外公司,投資大陸的台商,也很有可能被納入所謂的「台灣公司」定義之中,如果滿足以下三條件,進行大陸公司股權轉讓,仍有可能須在台灣納稅:
二、對台商申請上市的納稅影響 1、股權變更不納稅空間變小 由於協議生效後,兩岸稅務局有必須交換稅收情報的約定,加上台灣稅務局有優先徵稅權,常理推論下,會提升台灣稅務局對大陸台商股權轉讓課稅的積極性,尤其過去因為資訊不對稱,或是轉讓股權標的是大陸台商境外母公司股權,大陸稅務局很難查核,但未來只要大陸稅務局要求台商出具台灣稅務局的完稅證明,將迫使台商必須主動回台納稅,股權轉讓常牽涉複雜歷史因素,且涉稅金額較大,甚至不排除被台灣稅務局歸類在個人所得稅,以最高45%的稅率課稅。 2、稅負變化 台灣公司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都是按17%稅率徵收利得稅,如果是公司分配股利給個人,則是按個人5%~45%不等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舉例來說,台灣居民甲持有註冊在Samoa的A公司100%股權,A公司再持有大陸B公司100%股權,由於上市需要,甲將持有A的股權轉讓30%給C公司。 目前的實務處理方式,是甲按股權轉讓獲利部份,在大陸以10%的稅率納稅,不管回台還是在大陸上市,審查機關只要取得大陸稅務局課稅憑證即可,但若兩岸稅收協議生效後,甲變成不是在大陸納稅,而是要去台灣稅務局申報個人所得稅,甚至有被課最高45%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對準備進行股權轉讓、送件申請上市的台商來說,當然最好是在協議正式生效前完成相關股權轉讓動作,否則就必須密切關注日後兩岸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細則,特別是台灣稅務機關會要求台商納稅時要檢附哪些文件作為佐證?如何定義納稅基礎?這些都會大大影響台商上市前的準備成本。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聯合線上公司 著作權所有 © ud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