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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兩岸稅收協議」影響台商上市分析



資料更新時間:2015/09/01

簡述:以下的文章針對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實施後,可能對未來台商在大陸上市或以F股模式回台上市繳更多的稅(協議中將股權重組的課稅權讓與另一方。實務
中台商赴大陸投資家數較多,未來台商在大陸的股權重組調整課稅權將由台灣課稅)。

兩岸租稅協議中的有關條約內容:

六、財產收益
(一)一方居住者(居民)使用或轉讓位於另一方的不動產所產生的所得(包括農業或林業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
(二)一方企業轉讓其在另一方常設機構營業資產中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或一方居住者(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執行業務(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固定處所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連同整個企業)或固定處所而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三)轉讓經營海、空運輸業務的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屬於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的動產而取得的收益,僅由轉讓人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課稅。
(四)一方居住者(居民)轉讓股份,且該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另一方的不動產,其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課稅。
(五)除前述轉讓股份規定外,一方居住者(居民)轉讓其在另一方居住者(居民)公司資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的收益,僅由轉讓人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課稅。但是如果轉讓人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對來自於另一方的該項收益免稅,且該轉讓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另一方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資本,另一方可以課稅。
(六)轉讓上述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取得的收益,僅由該轉讓人為其居住者(居民)的一方課稅。

1、對台商在大陸上市或以F股模式回台上市前的境外控股架構調整,常見有以下兩種情形;大股東重組控股公司或大股東在上市前將部分持股轉讓給他人(外部投資人)。依照現行大陸稅法要求,當OBU A調整或變更為OBU B時,必須依照外資企業之淨值繳納10%股權交易所得稅;第二種情形 OBU A 股東由甲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給乙,實務上在大陸不繳稅。
2、未來依照協議內容第一種情形會產生OBU A的營利事業所得稅(17%)、第二種情形甲股東有股權轉讓資本利得(5%~45%)。另外,上市前常會將大陸企業帳上盈餘先行匯出,這部分除了利潤匯出扣繳5%外,匯入OBU也會產生營利事業所得稅(17%)。
3、延伸閱讀:兩岸租稅協議之我見。


「兩岸稅收協議」影響台商上市分析
2015-09-01 02:26:48 經濟日報 張勇(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

「兩岸稅收協議」除將台商股權轉讓納稅地點由大陸改為台灣外,還有可能大大增加台商上市前的稅務成本。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已由海基、海協兩會日前正式簽署,雖然還未生效,但對規劃回台F上市櫃,或是在大陸申請A股掛牌的台商來說,從稅務層面分析,對台商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股權轉讓納稅地點由大陸移往台灣

股權轉讓徵稅機關改變,是這次兩岸稅收協議最特別的地方。過去,大陸台商為了股票上市所進行的股權重組,如有涉稅問題或必須納稅,都是由所在地的大陸稅務局進行管轄,但根據這次的協議,未來只要是台灣公司或台灣居民轉讓所持有的大陸公司股權,大陸稅務局將徵稅權力讓給台灣稅務局,除非台灣稅務局因各種理由不課稅或免稅,那大陸稅局才有權進行徵稅。

至於所謂「台灣公司」或「台灣居民」的定義很好理解,就是設立在台灣的企業,和持有台灣護照或身份證的居民,但會有爭議的是另一個定義「實際管理處所」原則,對大部份透過BVI等境外公司,投資大陸的台商,也很有可能被納入所謂的「台灣公司」定義之中,如果滿足以下三條件,進行大陸公司股權轉讓,仍有可能須在台灣納稅:
(1)作出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的人為在台灣居住的個人,或是總公司在台灣的企業,或是作出主要決策的處所在台灣。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的製作或儲存處地點在台灣。
(3)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的處所或機構在台灣。

二、對台商申請上市的納稅影響

1、股權變更不納稅空間變小

由於協議生效後,兩岸稅務局有必須交換稅收情報的約定,加上台灣稅務局有優先徵稅權,常理推論下,會提升台灣稅務局對大陸台商股權轉讓課稅的積極性,尤其過去因為資訊不對稱,或是轉讓股權標的是大陸台商境外母公司股權,大陸稅務局很難查核,但未來只要大陸稅務局要求台商出具台灣稅務局的完稅證明,將迫使台商必須主動回台納稅,股權轉讓常牽涉複雜歷史因素,且涉稅金額較大,甚至不排除被台灣稅務局歸類在個人所得稅,以最高45%的稅率課稅。

2、稅負變化

台灣公司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都是按17%稅率徵收利得稅,如果是公司分配股利給個人,則是按個人5%~45%不等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舉例來說,台灣居民甲持有註冊在Samoa的A公司100%股權,A公司再持有大陸B公司100%股權,由於上市需要,甲將持有A的股權轉讓30%給C公司。

目前的實務處理方式,是甲按股權轉讓獲利部份,在大陸以10%的稅率納稅,不管回台還是在大陸上市,審查機關只要取得大陸稅務局課稅憑證即可,但若兩岸稅收協議生效後,甲變成不是在大陸納稅,而是要去台灣稅務局申報個人所得稅,甚至有被課最高45%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對準備進行股權轉讓、送件申請上市的台商來說,當然最好是在協議正式生效前完成相關股權轉讓動作,否則就必須密切關注日後兩岸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細則,特別是台灣稅務機關會要求台商納稅時要檢附哪些文件作為佐證?如何定義納稅基礎?這些都會大大影響台商上市前的準備成本。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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