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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由銀行搶聯貸案新聞來看 兩岸央行均有所修正



資料更新時間:2011/07/20

聯貸市場 三大亂象

【經濟日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2011.07.20 02:31 am

公股銀行低價搶標

外銀加入殺價競爭

美元聯貸成新戰場

銀行為了搶聯貸排名,根本不管賺錢還是賠錢,風險與成本已不成比例。業者表示,聯貸市場有三大現象,一是本國大型公股銀行大舉低價搶標,二是外商銀行也加入聯貸殺價競爭,三是美元聯貸成為新戰場。

大型行庫聯貸主管表示,美元聯貸案近期大幅增加,主因市場看貶美元,以及美元貸款利率較低,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近來大陸持續升息,許多海外、境外企業都來台灣借錢。例如巨騰近來向銀行聯貸1.2億美元、宸鴻也將向銀行聯貸2億美元、統一中國控股聯貸3億美元,以及台塑化將聯貸9億美元等。

銀行業者分析,近來外商銀行積極參與國內聯貸案,例如宸鴻及台塑化都是美商花旗銀行主辦聯貸,統一中國控股則是被日系銀行瑞穗銀行及東京三菱銀行搶標下來,巨騰也是有東京三菱、星展銀、美國銀行等外銀參與。

不僅如此,連國外的銀行也來摻一腳。銀行業者指出,像南非的銀行及南韓的輸出入銀行,都在近一、二年來台參與聯貸,「台灣已成為全世界籌資最便宜的地方,但對潛在的風險不可不慎」。

【2011/07/20 經濟日報】

 

 

 

 

新聞發布第135號(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中央銀行新聞稿/100年 7月18日發布/(100)新聞發布第135號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一、 為強化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控管,經參酌主要國家作法及我國金融實務,將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由7%提高為10%,並由按月改為按日計提。

二、 配合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計提期間之修改,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 增列部分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實際數值如何列計之規定。(第5點)

(二) 配合前述計提期間之變更,修正流動準備採按日計提之方式,並明定流動準備按日計提不足時,
   應立即通報。 (第6點、第7點)

(三) 增列信用合作社亦須控管未來0-30天資金流量之期距缺口。(第10點)

(四) 配合查核實務作業,修正附表1、附表2及附表3。

三、 上述修正自100年10月1日施行。

四、 檢附公告及修正規定。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

2011-6-9 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摘要:新《辦法》的一大亮點便是參照巴塞爾Ⅱ、Ⅲ相關規定,對信用風險權重體系進行了大幅修改,在100%風險權重之上增設了150%、1250%等檔次,對應相應資產組合,並取消"對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優惠風險權重。

  運行7年,歷經中國國有銀行改革與國際金融危機洗禮,2004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將有望升級。

  "在預期之中,又在預期之外。"6月7日,接近銀監會的人士向本報透露,銀監會已于近期向商業銀行發出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一是,將原先框架重新整理,二是巴塞爾協議Ⅲ正式落地中國。"

  新版被冠以資本監管的集大成者。據上述人士介紹,徵求意見稿在原《辦法》的基礎上,整合了2008-2010年間發佈的11個新資本協議實施監管指引,以及尚未正式公佈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

  巴塞爾協議Ⅲ落地中國也被正式得到確認,即明確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總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商業銀行資本留存超額資本比例不得低於2.5%。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應在滿足最低資本充足率和留存超額資本要求的基礎上計提附加資本,計提比例不得低於1%。

  新規將給商業銀行造成新的資本壓力,徵求意見稿在一些具體參數設定上要求十分嚴格,讓銀行如芒在背。

  其中影響最為明顯的,便是在信用風險資本計量上,徵求意見規定,權重法下風險權重共有10個檔次,包括0、20%、50%、75%、100%、150%及1250%。

  "銀監會根據宏觀經濟、產業政策和信貸風險變化,在第二支柱下可對特定的高風險資產組合使用大於或等於150%的風險權重。"上述接近銀監會的人士透露。

  光上述一則條款便對商業銀行信貸與資本構成雙重壓力。本報記者綜合採訪所得,目前各家銀行回饋均頗為消極,多家銀行稱新規將對其資本充足率形成1-2個百分點的負面影響。

  信用風險權重最高1250%

  對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上調幅度較大,光此一項,銀行資本充足率就有可能下降1個百分點左右。

  徵求意見稿水落石出,再度證明銀監會醞釀上調房地產貸款、基建貸款、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風險權重的消息並非空穴來風。

  此前,媒體援引銀監會人士的話,稱工、農、建、交、國開行和中信銀行六家銀行須於6月3日前提交按照新方法計算的資本充足率結果,其中,基礎設施類貸款的風險權重由100%提高到110%,房地產貸款由100%提高到150%,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風險權重為100%-300%。

  無論是房地產信貸、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還是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類貸款,均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調控的對象。

  新《辦法》的一大亮點便是參照巴塞爾Ⅱ、Ⅲ相關規定,對信用風險權重體系進行了大幅修改,在100%風險權重之上增設了150%、1250%等檔次,對應相應資產組合,並取消"對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優惠風險權重。

  在諸多銀行帳戶表內外信用風險暴露分類中,對銀行資本影響最大的是其對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規定,這恰是徵求意見稿較老版變化較大之處。

  按新《辦法》,"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其中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對銀監會認可的某些特定商業銀行債權風險權重為0%,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

  無論是50%的整體要求,還是對短期債權風險權重要求,較原先2007年修訂版均是大幅提高,原《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一家中資券商分析師對記者表示,光此一項,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就有可能下降1個百分點左右。

  這並非危言聳聽。所謂"對其他商業銀行債權",表現最為明顯的為"同業資產"。以建行為例,截至2010年末,存放同業款項及拆出資金利息收入18.10億元,較上年增加10.70億元,存放同業款項及拆出資金平均餘額較上年增長77.27%。

  據另一家外資投行分析師測算,上述政策對銀行整體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幾十個BP左右;"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也將迫使銀行在2012年新規正式施行前,對銀行同業資產結構進行相關調整。

  不過鑒於新規尚未最終成行,上述外資投行對該政策的評估尚屬中性。

  同時,徵求意見稿中,無論是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金融機構的債權還是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都增加了評級為B-以下150%的風險權重新要求。

  與2007年版修訂《辦法》相比,徵求意見將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規定進一步細化;細化之後,對企業的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評級在BB-以下的企業的債權風險權重為150%。

  另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對個人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風險權重可高達1250%的規定也是一大亮點。根據徵求意見稿,對未扣除的金融機構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250%,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250%;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的風險權重為1250%。

  資本監管大集合

  徵求意見稿稱,對商業銀行直接擁有,或子公司擁有,或與其子公司共同擁有被投資機構50%以上表決權的,均應納入並表範圍。

  "這一升級的版本不僅綜合了巴塞爾協議Ⅱ和Ⅲ,還把宏觀調控的一些因素也考慮進來了。"某國有大行風險管理部一位元人士告訴記者,這是把資本監管、風險監管乃至杠杆率監管都統一到一個大框架之下。

  借用銀監會一位人士的話說,該徵求意見明確資本充足率管理不僅限於防範單家商業銀行的風險,更著眼於通過逆週期手段調控系統性風險,實現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這是資本充足率管理的一大突破。

  一個突出的例子,便是對並表監管的重視。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商業銀行直接擁有,或子公司擁有,或與其子公司共同擁有被投資機構50%以上表決權的,均應納入並表範圍。

  而除了10.5%的最低資本要求外(8%的資本充足率+2.5%留存超額資本)外,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確定的監管框架——巴塞爾協議Ⅲ中明確要求的0-2.5%的逆週期超額資本及系統重要性銀行等規定,也被悉數納入新框架。

  對於銀行而言,銀監會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資本規劃至少應設定內部資本充足率三年滾動目標。

  "商業銀行設定的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應高於監管部門確定的最低資本要求。"上述接近監管層的權威人士透露。如此一來,徵求意見稿將使銀行資本補充需求更為迫切。

  "資本監管固然與宏觀調控有關係,但不能完全寄望於它來解決宏觀問題。"浦發銀行風險管理部人士認為,在未來監管中,資本充足率監管到底如何定位,可能還需要一個更長遠的考慮。

  "從原則上考慮,資本充足率監管是用來對抗單個銀行的特定風險和特定客戶的風險,對於系統性風險,是很難出力的。"上述人士分析。

  2008年爆發的金融風險之所以會蔓延成系統性危機,跟流動性危機密切相關,後者則與貨幣市場的結構和機制相關。在上述人士看來,這些風險與資本充足率關係並不大。

  如果一切順利,新規將於2012年起正式施行,適用範圍將擴大到村鎮銀行、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信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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