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 開放廠商核發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10.24 03:14 am
為洽簽FTA搬開大石頭,財政部將鬆綁原產地證明發證制度,准許由出進口商或製造商自行核發證明,取代官方發證,藉此協助廠商向進口國爭取優惠稅率,降低發證成本,提高貿易競爭力。
這項「自行具證」制度,已在日、韓及新加坡等東協6國開始實施。
財政部指出,未來台灣對外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A),若堅持仍由官方核發原產地證明,將使台灣出進口商面臨競爭力削弱的困境。
財政部預定年底開始對海關進行全面宣導,經濟部則將自明(102)年起向廠商展開新制說明,最快明年上半年將建立原產地證明自行具證的共識,輔導廠商熟悉主要出、進口國的原產地證明要求後,即可配合簽署包括ECA、FTA等貿易協定,讓自行發證制度一併上路。
財政部說,亞洲國家已將此一制度視為常態,貨物出口來台往往不再是由官方出具原產地證明,如果台灣堅持須由官方發證,將會成為阻礙我國與貿易對手國洽商經濟合作協議的因素,台灣沒有理由不跟進實施。
加上,原產地證明是用來做為優惠稅率的重要申請文件,台灣的出進口商如果未被賦予自行發證的權限,財政部認為,會因為層層行政流程,以及每案動輒負擔250元書證成本限制,阻礙我國的出口競爭力。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部長會議在2009年通過原產地自行具證開路者倡議,目前包括星、澳、紐、歐盟、美、拉丁美洲國家對外洽簽的FTA,均已採用這項制度,東協(ASEAN)更宣布星、馬、汶萊、泰等4國間試行自行具證的試驗計畫,預定2015年將擴及適用於區域內10國。
財政部指出,自行具證已成為趨勢,台灣應快速追上國際腳步。
圖/經濟日報提供
新聞辭典》原產地證明
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gin;簡稱C/O)顧名思義,就是用來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
一般而言,進口國基於貿易推展目的,會就某些特定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的關稅;或為限制、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時,即會要求進口商在進口報關時,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
原產地證明書因此具有4大作用,包括: 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的輸入、做為進口稅課徵來源地證明、防止外國產品傾銷、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
原產地證明書的發給機關,通常是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的商會。
但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部長會議在2009年通過原產地自行具證開路者倡議,鼓勵會員體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採用由進口商或出口商自行具證,取代官方發證。
【2012/10/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