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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函 國內分行憑同一銀行OBU或海外分行出具擔保信用狀辦理授信說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2/10/26

看不出銀行公會為何函文要求金管會說明;

我猜極有可能是因為:〝放寬金融機構得接受大陸地區中央政府債券及金融機構定存單為新臺幣授信之擔保品〞http://obu.com.tw/news_04_20120625.php 這一項規定的緣故。

有關國內分行憑同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或海外分行出具外幣擔保信用狀,對境內第三人辦理授信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100268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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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國內分行憑同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或海外分行出具外幣擔保信用狀,對境內第三人辦理授信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中央銀行外匯局101年8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1010030679號函辦理,兼復貴
  會101年4月26日全授字第1011000392A號函。
二、本國銀行OBU或海外分行,已依銀行法第12條規定徵提擔保品為擔保者,於債權得以確保及風
  險得以控管條件下,該本國銀行國內分行得以其OBU或海外分行(包括大陸地區分行)開立之
  外幣擔保信用狀為擔保品辦理擔保授信,不以足額外匯定存單擔保品為限。
三、本國銀行以其他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開立之外幣擔保信用狀作為其國內分行辦理授信之擔
  保,屬銀行法第12條第4款所稱銀行保證。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

副本: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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