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2/11/19
經查詢承辦人,針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範圍的正面表列做新增。
原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台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五、認購 (售) 權證。
六、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核定之有價證券。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金管證券字第101004980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10049802號
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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