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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強化對銀行房貸風險管理



資料更新時間:2014/07/24

金管會於本月17日發佈「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旨供銀行在辦理不動產貸款時可供研判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

1、此次修正主要意義在於釐清自用住宅以「一人一宅」(非一生一宅)為原則。針對自用住宅賣舊換新、農舍、修繕貸款、循環動用額度等常見情形作一釐清。

2、並未追溯。金管會於100年4月21日界定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時,即律定銀行自當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100%)。非自用住宅風險權數並未調增。



強化控管自用住宅貸款適用45%信用風險權數之措施

為加強銀行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住宅貸款所適用風險權數之正確性,金管會於今日修正發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以下稱問答集),強化銀行對自用住宅貸款之認定程序。

金管會表示,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借款人以購置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之住宅擔保貸款,自用住宅貸款適用45%風險權數,100年4月21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則適用100%風險權數。自用住宅貸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在國內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貸款。

現行問答集已揭櫫自用住宅貸款係以「一人一宅」為原則,且銀行原則上應依稅捐機關之財產總歸戶資料進行認定。為強化認定程序,爰修正為以財產總歸戶資料為主、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為輔;若財產總歸戶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已有房屋,新承作之住宅貸款原則上應適用100%風險權數;除非借款人出具已有之房屋並非自住使用之證明,且經銀行查詢聯徵中心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無自用住宅貸款,新承作之住宅貸款始得適用45%風險權數,以達到跨行間之勾稽確認。

另金管會為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風險,自100年起針對承作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或建築貸款業務偏高之銀行,依差異化管理原則,個別要求銀行增提備抵呆帳。100年度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偏高之控管銀行共計17家,103年已下降為7家。103年5月底上述17家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餘額(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已較99年底減少1,429億元。

金管會強調,對銀行不動產授信之相關管理措施,目的在促使銀行分散風險,提高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再次籲請各銀行注意授信業務之集中度風險,厚植備抵呆帳及提高自有資本,維持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3001987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均含附件)、本會銀行局

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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