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認定程序,爰修正為以財產總歸戶資料為主、聯徵中心查詢資料為輔;若財產總歸戶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已有房屋,新承作之住宅貸款原則上應適用100%風險權數;除非借款人出具已有之房屋並非自住使用之證明,且經銀行查詢聯徵中心資料顯示借款人名下無自用住宅貸款,新承作之住宅貸款始得適用45%風險權數,以達到跨行間之勾稽確認。
另金管會為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風險,自100年起針對承作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或建築貸款業務偏高之銀行,依差異化管理原則,個別要求銀行增提備抵呆帳。100年度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偏高之控管銀行共計17家,103年已下降為7家。103年5月底上述17家控管銀行不動產貸款餘額(購置住宅加計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已較99年底減少1,429億元。
金管會強調,對銀行不動產授信之相關管理措施,目的在促使銀行分散風險,提高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再次籲請各銀行注意授信業務之集中度風險,厚植備抵呆帳及提高自有資本,維持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300198760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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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均含附件)、本會銀行局
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