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300200970號
附件:
有關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如下:
一、金融機構得接受下列之人持有本人或他人之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
(一)本國居住民(含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及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登記之外國法人)。
(二)「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稱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二、前點所稱外國證券,範圍如下:
(一)大陸地區及外國中央政府所發行之債券。
(二)最近一年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信用卓著之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暨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所簽發之定期存單。
三、第一點授信之用途,應限於參與國內經濟活動,且不得兌換為外幣。如借款人違約,有關處分擔保品所得款項之結售,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各金融機構因辦理本項業務有關之擔保品選擇與處分等風險管理相關問題,應自訂內部作業準則規範,並應制訂以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簽發之定期存單為新臺幣授信擔保品之比率。
五、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而承受大陸地區中央政府所發行之債券或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簽發之定期存單,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計算方式辦理。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一年六月四日金管銀外字第一○一○○○六四三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金管會放寬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得持合格境外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辦新臺幣授信業務 20140724
金管會持續推動法規鬆綁,以提升我國銀行之國際競爭力,經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將於近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本次主要修正重點,是將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對象,進一步放寬包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我國在民國95年間已開放銀行對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辦理新臺幣授信業務,本次進一步放寬外國人得持合格之境外資產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辦新臺幣授信業務。此開放措施有助外資機構以新臺幣借款投資我國股市,亦有利銀行拓展新臺幣授信相關業務。
金管會同時提醒,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新臺幣授信業務時是否應提供擔保品、授信用途、撥款方式及放款成數等,仍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新聞發布第154號(推動外資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新臺幣投資股市)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3年7月25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3)新聞發布第154號
推動外資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新臺幣投資股市
本行為拓展銀行新臺幣授信業務及便利外資借新臺幣資金投資股市,自102年5月以來,積極推動鼓勵外資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新臺幣投資股市,持續進行如下:
一、 簡化集保設質手續:
為簡化外資以股票為擔保品之設質作業,經本行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外資保管銀行多次協商,臺灣集保結算所已於102年7月31日完成「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系統,該系統完成後大幅簡化外資以股票設質之手續,便利外資以股票為擔保品,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新臺幣投資國內股市。
二、 加強對各外資保管銀行宣導,外資以股票設質向國內銀行借新臺幣投資國內股市已見成效
本行多次向各外資保管銀行宣導,請轉知外資客戶多加利用新臺幣借款業務,自簡化設質作業以來已見成效,截至103年6月底,已有3家銀行透過本項業務對5家外資提供新臺幣資金買進股票。
三、 積極與金管會研商適度放寬擔保品種類或範圍
為持續推動外資借新臺幣投資國內股市,本行向金管會建議檢討現行相關規定,研議適度放寬擔保品種類或範圍,經金管會具體回應,即將發布函令放寬外資可持外國貨幣及外國合格證券為擔保品,向本國銀行申辦新臺幣授信業務。
本項放寬措施係增加外資借新臺幣投資股票可提供擔保品之種類及範圍,有助於拓展國內銀行新臺幣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