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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回覆本國銀行辦理「內保外貸」需計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



資料更新時間:2014/08/11

1、綜合「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與國際信評機構惠譽的報導,金管會將「內保外貸」納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就不奇怪了。
2、「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所指稱之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應是指;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設立登記之法人、外資或臺灣地區法人在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與第三地控股公司不同。

有關本國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計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之疑義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300182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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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國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計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之疑義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03年6月20日全授字第1031001352A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之1之立法目的,係為控管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暴險,以期銀行能在健全風險控管之前提下,推展兩岸金融往來業務。
三、考量「內保外貸」業務,借款人雖取具大陸地區銀行之擔保信用狀向臺灣地區銀行借款,惟實質上借款人之違約風險,仍由大陸地區法人承擔,仍屬對大陸地區之暴險。依「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規定,擔保債權取具之保證或擔保品,須達一定評等且信用保障提供人須非屬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始有風險移轉之效果。因大陸地區銀行開立之擔保信用狀非屬上開計算方法說明之合格風險移轉工具,為符合對大陸地區風險控管之精神,銀行於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即使借款人非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仍應依「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計入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暴險。但該等授信若屬短期貿易融資,仍得依計算方法說明規定,免予計入。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各本國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發布「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日期:101-04-0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建立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總量暴險管理機制,金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第12條之1授權規定,訂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經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一倍。訂定之計算方法說明重點如下:

一、臺灣地區銀行之範圍:指依我國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含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設立於境內外之所有營業據點(含DBU、OBU>/span>、設立於國外及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

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範圍:指臺灣地區銀行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交易對象或標的發行人,為已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包含外資或臺灣地區法人在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

三、授信:包含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如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另具自償性之短期貿易融資因低違約率之性質,無須計入「授信」額度。

四、投資:包含參股投資及財務性投資。參股投資為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參股投資;財務性投資包含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

五、資金拆存:指資金拆借或存放予大陸地區銀行;第三地區銀行及其他臺灣地區銀行同業設立於大陸地區之營業據點。臺灣地區銀行與其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間之資金拆存,屬聯行往來無須計入。

六、風險移轉:對大陸地區之擔保債權,若取具之保證或擔保品符合一定條件且為足額擔保者,因風險已移出大陸地區,無須再計入額度控管。

七、施行日期:考量銀行須配合調整內部系統之作業時間,計算方法說明於101.6.1始生效施行。

國銀大陸曝險 惠譽估2.7兆台幣
2014年07月25日 04:10 記者葉文義、郭芝芸/台北報導

國際信評機構惠譽指出,國銀大陸曝險部位將於2016年增加至總資產的13%,是目前1倍左右。惠譽並點名富邦銀、兆豐銀、永豐銀以及上海商銀,預估上述銀行大陸曝險部位於2016年將成長至該行資產20%至25%,將衍生較高的大陸集中風險。

惠譽估計2013年底國銀的大陸曝險部位約900億美元(約新台幣2.7兆),占整體國銀總資產7%,曝險比例仍屬溫和。

不過根據金管會最新出爐國銀大陸曝險部位資料,今年第2季止,國銀對大陸地區的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為新台幣1.6兆,占淨值的0.62倍。

惠譽的數據採廣義認定,涵括幾項金管會未全額計入的曝險項目,主要是短期貿易融資、資金拆存予投資級銀行同業,以及符合特定資格的台灣母公司對大陸子公司的擔保放款。

惠譽指出,國銀大陸曝險成長的主要動能來自於短期貿易融資,以及大陸子行陸續開張營業。此兩項曝險都未全額納入金管會定義的曝險上限計算。

惠譽認為,台灣銀行業鮮有海外營運持續獲利的實績,大陸企業普遍偏弱的公司治理與資訊透明度,意味著擴展大陸本土的授信業務將是一大挑戰。

不過,對金管會統計的曝險額度遠低於惠譽,金管會官員24日表示,其計算基礎不同,一起比較沒有意義。此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也強調,決不會放寬國銀對陸曝險額度為淨值1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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