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0020042號
速別: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及第6條之2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及第6條之2、「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第4條及「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6條條文如附件,除上開作業辦法第6條之2修正條文,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均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5659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一部、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
F股增三指標 監理更嚴了
【經濟日報╱記者王淑以/台北報導】2014.10.03 03:56 am
台灣證券交易所昨(2)日新增F股財務重點專區三項指標,只要最近一季營收、稅前淨利以及應收帳款周轉率等嚴重衰退者,必須強制列入財務重點專區被紅色註記,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市場解讀,監理F股再趨嚴。
台灣證交所針對F股發布三項修訂條文。證交所表示,只要符合上述指標,會列入F股財務重點專區被紅色註記,達到示警效果。
其中強化承銷商的查核上市公司(本國及F股)的程序,頗受矚目。
承銷商需嚴格檢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重大資產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以及是否有重大限制條款;同時也需查核資產交易的買賣合約、實際收付款紀錄以及內部決策過程等,了解其交易是否違反法令,及有無異常情事。
市場人士解讀,證交所昨日增訂三項條文,應是衝著F-再生事件而來,讓F股上市前,加重承銷商查核責任,上市後則加強財務監理及提高資訊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