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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OSU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免稅條件



資料更新時間:2014/10/09

隨著金管會逐步推動、爭取「離岸」金融業務開放,讓國內金融業有機會走向「國際」,隨之而來的,也需要注意條文中的限制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10/2所發佈修正條文中,所謂「總機構」應是專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股大利多 OSU賣連結台股商品 央行點頭
2014年10月07日 04:10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管會為協助OSU順利開辦業務,向央行建議六大開放措施,包括准許OSU銷售外幣結構型商品可連結國內上市櫃個股、股票指數及指數型基金;取消OSU銷售涉台基金投資台股上限30%的限制;OSU銷售外幣結構型商品信用標的交易對象,由境外金融機構擴大到非居住民。

另外,券商從事即期外匯交易可擴及新台幣對其他外幣;開辦外匯交易相關課程,要上過這些課,券商才能儘速取得外匯交易執照,開辦相關業務;最後則是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可增加不涉新台幣的匯率指標。
雙方溝通多時,昨天央行正式回函,除了加開匯率標的未同意,其餘五項都已同意開放,等於給券商OSU一項大利多。

第 22-7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五年。

財政部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第116條條文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及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該部於103年9月30日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第116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
(二)配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修正本法第69條第4款所稱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修正條文第56條)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依本法第73條之1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本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申請分攤同址營業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修正條文第60條之1)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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