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裁罰英商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銷售未經核准的金融商品
資料更新時間:2014/12/10 金管會對英商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所列缺失經核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涉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依銀行法規定共核處該行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及應予二項糾正,並為必要之處置。 一、 裁罰時間:103年12月1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英商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第123條、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自100年起至103年5月,長期提供營業場所及設備,協助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香港關係企業巴克萊亞洲資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 Asia Limited)人員於我國境內銷售海外金融商品之違規事項,經核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致違反本會99年8月24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320號令及103年3月27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020號函規定,且違反法令期間較長,違法嚴重性及影響層面較大,涉違反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
(二) 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於99年度及100年度代籌備中之台灣巴克萊資本證券公司聘僱工作團隊人員並支付薪資,影響分行獲利達新臺幣約4,768萬元之缺失事項,經核該行未依銀行法第123條準用同法第45條之1規定,針對與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代墊款會計處理程序與償還方式建立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台北分行代墊款項未獲償還、無法確保台北分行財務資訊之可靠性。
(三) 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提供海外金融商品資訊與諮詢服務不符本會洽悉該分行辦理該項服務之範圍,及未釐清交易之適法性即自100年11月起提供電信設備予台灣巴克萊資本證券公司使用並收費等二項缺失事項,經核該行法令遵循制度有欠嚴謹、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裁罰結果:
前述違規與缺失事項,依銀行法規定共核處該行新臺幣1,200萬元整罰鍰及應予2項糾正,並為下列必要處置:
(一) 禁止該行一年內申請新種業務。
(二) 該行應持續檢討台北分行失職主管人員之責任。
(三) 該行應於台北分行設置專任之內部稽核人員,以加強台北分行之法令遵循作業、確保台北分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六、 其他說明事項:
重申本會103年3月27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020號函規定,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本國銀行、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亦不得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各銀行應恪遵法令並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避免銀行之營業單位或人員涉及違法情事;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臺設立據點之外國金融機構人員在我國境內從事海外金融商品交易,海外金融商品交易應循合法管道,如透過國內銀行與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及國內銀行提供之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等方式辦理。本會針對未在臺設立據點之外國金融機構涉及違法在臺提供金融服務,亦將依法核處或移送法辦。
違規當「皮包客」 巴克萊台北分行挨罰
【聯合報、經濟日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4.12.17 04:24 am
英商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違規當香港「皮包客」停靠站多年,昨天遭金管會重罰1200萬元,還被處以2項糾正,且1年內不得申請新種業務,台北分行負責人已遭撤換。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金管會在99年就發函,金融機構若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金融服務;但經市場人士檢舉發現,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自100年起至103年5月,當「皮包客」營業場所長達3年。
呂蕙容說,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違規提供營業場所及設備,給同集團內香港關係企業巴克萊亞洲資本公司人員,在台灣境內銷售境外結構型金融商品給國銀、券商及壽險、投信業者在內的機構投資人,銷售筆數有數百筆。
閱讀祕書/皮包客
金融市場俗稱的「皮包客」,泛指境外金融機構派員來台,招攬銷售,且商品多為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商品。因為此類銷售人員,多提著一個皮箱,遊走各場所(主要是五星大飯店)銷售,而有「皮包客」稱號。
金管會嚴禁「皮包客」來台招攬生意,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是國內皮包客被查獲並重罰的個案。 (韓化宇)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12/17 聯合報、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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