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頒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09 摘錄兩項重點: 1、修正新臺幣與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之委託人資格條件,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外國人辦理;修正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及外幣特定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報表申報事宜。(修正規定第九點、第十點) 2、配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建議,增列交易單證或相關紀錄均應至少保存五年。(修正規定第十八點);其中,針對帳戶需加註「地址」香港金管局於2010年07月即開始要求,未來國內帳戶(含OBU)應該都會在帳戶名下加註地址。延伸閱讀:香港開戶請注意。可能要預先思考的是;當OBU帳戶資料出現國內聯繫地址;且地址與國內公司或負責人居住地址相同時,會不會有不好的影響?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補充說明: *配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第十六項建議「各國應確保金融機構將必要且精確之匯款人及必要的受款人資訊納入電匯及其相關訊息中」,及管理需要,修正第一款第三目序文。 *有關匯款機構對匯款人匯款訊息不完整之資金移轉所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之主要內容,原係規範於本行九十七年六月九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31813號函。茲為強化其規範效力,並加強匯款機構之審核,爰修正第二款第三目。 A、發送電文:應包含必要之受款人資訊及匯款人下列資料;上述必要之受款人資訊,由本行(央行)另定之: (1)全名。 (2)帳號。匯款人未於匯款行開立帳戶者,匯款行得以可查證該項匯款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代替之。 B、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全名、帳號、住址)不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並加強審查;上述風險管理程序之主要內容,由本行另定之。 新聞發布第004號(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1月8日發布 (104)新聞發布第004號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於92年8月6日訂定,嗣經96年8月1日、98年9月4日及103年3月7日三次修正。本行為推動金融自由化,並因應業務發展需要,陸續以通函開放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之相關作業,例如:開放外匯定存得逕質借外幣、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得比照外國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以及簡化國際機場與臨時兌換點之外幣現鈔結匯手續等。 鑒於上述函令數量漸多,查閱不易,爰予以整併後納入本次修正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俾利指定銀行查閱及遵循。 此外,本次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0條之3第7款規定發布通函,簡化有關人民幣跨境貿易憑辦文件之規範,亦即:指定銀行與顧客辦理跨境貨物貿易時,相關之人民幣買賣得與人民幣清算行平倉之憑辦文件,僅須由顧客檢附交易憑證即可辦理,無須再憑銀行掣發之單證或於正本單證註記。 本行將配合外匯業務發展需要,持續推動金融自由化各項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