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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核備OBU開戶暨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



資料更新時間:2015/02/16

前情摘要:銀行公會將修訂自律規範 限制DBU轉OBU投資理財戶。

1、金管會104年2月10日函。
2、自即日起「新往來之境外法人如擬辦理開戶時,倘其成立未滿六個月,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居住者身分之聲明」規定一節,適用於發布施行後新往來之客戶。且將由辦理開戶業務之覆核人員或其主管向客戶詢問確認是否有行員勸誘轉換居住者身分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之情事,並留存紀錄。若因此選擇超過六個月的現成公司,必須注意年費問題。
3、要求銀行業務人員不得與代辦業者合作,未來各銀行應該會自訂罰則:「防範業務人員為達成業績,私下與代辦業者合作,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避免銀行涉及勸誘境內客戶轉換居住者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4、對境外公司之存續加以要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避免境外法人帳戶遭利用進行洗錢交易,開戶時應取得足資證明境外公司存續之有效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由註冊國政府、註冊國代理人、註冊國代理人之授權人出具之文件、或其他經銀行評估可接受之文件)」
5、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6、行銷活動控管:「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涉及對境內客戶推介信託商品,惟境外法人之代表或所指派之我國境內代理人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看來客戶所擔心的事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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