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金管會頒佈辦理無摺存款作業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8/11/13
關鍵字: #洗錢防制法 #洗防法 #無摺存款
  1. 金管會於11月8日發佈修正規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無摺存款〞需比照國內匯款留存匯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等資料。辦理臨櫃或透過網銀匯款時,可在〝附言(備註)〞欄位填寫匯款目的等聯絡資訊以便於對帳處理
  2. 事由:媒體報導:「用無摺存款取代匯款省手續費 金管會要管了」;上個月初,有網友帳戶突然多了6.2萬元,他怕被告侵占,在網路上請大家協尋錢的主人,引起網友關注,此事件也讓金管會發現,不少網購族愛用的無摺存款一直沒有規範,金管會火速檢討後在上周四發布新規定,明年1月上路。
  3. 「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不 含)之國內現金匯款、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國內轉帳匯 款,及無摺存款案件,應依本原則辦理
  4. 四、金融機構受理臨櫃國內匯款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款案件,應留存匯款人或存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及電話(或地址)等資料。
    法人、獨資、團體 或合夥事業為匯款人時,應填具該法人、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電話(或地址)等資料。
    如為代理人辦理匯款或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款者,應於匯款申請書或無摺存款單上加註匯款代理人或存款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
    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未達新臺幣三萬元無摺存款者,應加註姓名及電話
  5. 以下為金管會公告;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018-11-0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702741850號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

附件下載:10702741850修正條文.pdf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