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項我國「參與國」名單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實施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該部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1月9日公告「參與國」名單,減輕我國申報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之法規遵循負擔。
財政部說明,「參與國」指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依據本辦法規定,我國申報金融機構應自108年1月1日起對其管理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帳戶持有人或特定實體帳戶「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具有外國居住者身分,自109年6月起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帳戶持有人如屬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投資實體,我國申報金融機構於審查該帳戶時,需依該投資實體是否位於「參與國」,續行不同盡職審查程序:
一、位於參與國:無須就該投資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簡化我國申報金融機構之盡職審查作業。
二、位於參與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本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該投資實體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第43條或第46條規定,穿透該實體並進一步辨識該實體「具控制權之人」身分。
財政部舉例說明,如我國A銀行進行盡職審查程序,辨識帳戶持有人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本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之投資實體,A銀行需視B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否位於參與國,確認應循前開何項規定續行盡職審查程序。
財政部未來將參考OECD更新公告情形,適時修正我國「參與國」名單。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張貼日期:2019-01-14